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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4-04-24
2024-04-24 第05版:法治综合 大 |  中 |  小 

辉县市法院发出首份“预查废”证明

作者:河南法制报记者穆智明通讯员吴京宇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677
    本报新乡讯(河南法制报记者穆智明通讯员吴京宇)为推动金融机构不良债务核销,探索金融纠纷诉源治理新模式,近日,辉县市法院发出首张“预查废”证明,这标志着该院正式启动金融案件“预查废”机制。
    在当前金融案件逐年大量不断上升的形势下,如何快速助推金融机构化解不良债务以及如何多元高效化解金融纠纷成为法院急需解决的一大课题。如今,“预查废”机制的实施是化解上述问题的一大举措,更是积极推进诉源治理、执源治理的一个重大突破。
    几日前,辉县某银行工作人员收到辉县市法院发出的“预查废”证明后表示:“这份证明,大大缩短了我行获取呆账贷款核销依据的周期。”
    原告某银行因与被告张某某存在信用卡纠纷,于2024年4月12日起诉至辉县市法院。法院经审查发现,被告张某某在此前有6起其他债务纠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这些案件因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分别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经多起他案查控得知张某某确无还款能力后,原告某银行如按照正常诉讼执行程序,待法院出具终本裁定书才能向金融监管机构申请债务核销,这一过程耗时又耗力。本案中,法院对某银行说明情况并释明“预查废”制度后,向某银行出具了“预查废”证明,某银行就能在诉前凭该证明及他案终本裁定书直接向金融监管机构申请核销金融债务。
    “预查废”机制的运行,既有效避免了对同一债务人进行不必要的诉讼和执行重复立案,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及执行案件增量,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又及时回应了金融机构的司法需求。
■长知识
何为“预查废”证明?
  “预查废”证明通常是指在某项操作或流程中,提前进行的、用于确认某个环节或步骤可能出现的问题或失效情况的检查与证明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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