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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4-04-15
2024-04-15 第14版:政法一线 大 |  中 |  小 

法院公告

联系电话:0371-86178087

作者: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1010
        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24)豫11破7号
  本院于2024年3月31日裁定受理漯河市占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占朋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4月3日指定河南永力律师事务所为漯河市占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占朋公司债权人应在2024年5月15日前向管理人(通信地址:漯河市源汇区大学路108号304房间;邮政编码:462300;联系电话:13623951030、15639509592)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占朋公司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4年5月17日09时30分在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郏县人民法院公告李垚龙、胡珍珠:本院受理原告平顶山市南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二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本院(2024)豫0425民初1087号案件起诉状、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代偿款等共计39150.97元;2.判令原告对被告购买的位于郏县常绿林溪谷房产的折价或拍卖、变更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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