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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8 第15版: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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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承留镇人民政府
公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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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3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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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黎明: 关于你露天堆放沙土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结合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机关依法作出济承罚决字(2023)第0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你罚款陆万肆千元整。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予以公告送达。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原银行济源分行(账号:411801010150123302)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4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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