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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4-04-08
2024-04-08 第12版:法在身边 大 |  中 |  小 
发生这些后果须承担侵权责任

破坏他人坟墓环境

法院:赔偿家属精神抚慰金

作者:□河南法制报记者杨占伟通讯员刘月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861
身边的事儿
    杨某的母亲葬于信阳某陵园公司所管理的陵园内。2022年10月,杨某扫墓时发现,母亲的坟墓周边环境发生很大变化,附近的松树、柏树和人行走道被破坏,经过多方了解,这些是徐某所为。杨某及亲属要求徐某支付赔偿金并将坟墓周边恢复原状。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后,杨某向信阳市平桥区法院起诉,要求徐某、某陵园公司承担相关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徐某的父亲去世后,埋葬于该陵园,其坟墓与原告杨某母亲的坟墓毗邻,两座墓中间存在70厘米的公共绿化带。徐某的母亲去世后,徐某在未告知某陵园公司及杨某的情况下,擅自将其母亲的骨灰盒安置于两座坟墓之间,使最初的70厘米距离只剩下10多厘米。法院认为,虽然墓地之间不存在最小间隙要求,徐某改动墓地,占用的是陵园的公共绿化部分,未侵占原告母亲墓地的范围,但是改变了原墓地周边的环境,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徐某赔偿杨某及亲属精神抚慰金一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徐某改变墓地周边环境的行为和改变后的墓地周边环境是否影响了杨某对亲人的祭祀,是否构成侵权?被告某陵园公司是否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本案中,原告杨某庭审时提交的照片证明,徐某的施工行为影响了杨某母亲的墓地周边环境,破坏了“入土为安”的善良风俗,必然会对杨某祭祀亲人造成精神上的不利影响。徐某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原告对某陵园公司提起的侵权之诉,法院通过庭审查明,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是徐某,某陵园公司仅仅是在侵权行为发生后,从公序良俗的角度出发,未制止徐某将母亲葬在父亲坟墓旁的行为,该放任行为不构成与徐某侵权行为的共同主观故意。结合事发后,某陵园公司已安排人员恢复了部分绿化,并补栽树木,积极恢复墓地周边环境的事实,不宜将某陵园公司的行为认定为侵权。
    庭审中,徐某、某陵园公司均主张,事件发生后,已恢复了杨某母亲墓地周围的部分绿化环境,不再影响杨某对亲人的祭祀。虽然徐某的行为已构成侵权,但基于公序良俗的原则,本案不宜采取恢复全部原状的责任承担方式,而应采取赔偿损失的替代方式。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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