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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01 第14版:法治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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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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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4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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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艳丽(身份证号:410526197406250069): 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一案,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委决定对你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7800元;2.没收医疗器械(详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3.罚款人民币79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因其他方式未能向你送达,现依法予以公告送达安文卫医罚〔202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我委(地址:安阳市文峰区仓巷街南排22号)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你对行政处罚不服,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董静、张璐 联系电话:0372-5950181 特此公告 安阳市文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4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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