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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4-04-01
2024-04-01 第11版:以案说法 大 |  中 |  小 

压片“减肥糖果”含有害成分

销售商被判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作者:□河南法制报记者陈亚洲通讯员杨晓娜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804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至2022年7月,被告人郑某销售含有西布曲明成分的压片“减肥糖果”,价值53635元,非法获利21910元;吴某从郑某处购买上述压片“减肥糖果”后加价销售,非法获利48185元。案发后,二人均退缴了违法获利。
    公诉机关以郑某、
吴某的行为损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益为由,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主张被告人郑某、吴某应承担惩罚性赔偿金。案件庭审后,被告人郑某、吴某分别主动缴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1万元、3万元。
判决结果
    宝丰县法院审理该案后,依据两名被告人的认罪、悔罪程度,结合案件实际,以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11万元;判处吴某(立案时系怀孕妇女)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郑某、吴某分别向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43635元和67685元(已扣除缴纳的1万元、3万元)。二被告人退缴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查扣在案的47袋压片“减肥糖果”予以没收,由查扣机关依法处置。
法官说法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本案中,郑某、吴某明知销售的压片“减肥糖果”中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销售含有国家相关部门明令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等成分的减肥食品是常见高发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针对不法分子借助网络平台销售有毒、有害减肥食品的情况,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减肥食品时要谨慎辨别,特别是对宣传能够快速减肥的产品,更要提高警惕,擦亮双眼,切勿忽视产品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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