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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1 第13版: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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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伤人 |
检察官:申请予以强制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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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河南法制报记者尹志丹通讯员董晓晶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7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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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3年3月4日10时许,精神病人张某某无故殴打并持菜刀伤害路人,导致被害人头部、腿部等多处受伤。经鉴定,被害人被评定为轻伤二级;张某某案发时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无刑事责任能力。 案件结果 灵宝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涉案精神病人张某某持刀砍伤他人,实施暴力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虽经过治疗情绪已基本稳定,但出院后必须有人监管且按时吃药,而张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张某甲表示其年龄较大、监管能力有限,无法监管张某某,综合认定其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遂向法院申请对张某某予以强制医疗。后法院依法决定对张某某进行强制医疗。 检察官说法 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强制医疗是为了社会的共同利益而对法定的特定人群限制社会活动范围并予以医学治疗的一项强制措施。从性质上讲,强制医疗是针对精神病人的一种社会防卫措施,而非刑事处罚措施。 根据刑法的规定,行为人构成犯罪,既需要其客观上实施犯罪行为(部分罪还需要达到一定的后果)、侵害相应的法益,还需要其主观上作为犯罪主体达到相应的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具有相应的犯罪故意或过失。精神病人发病时实施伤害他人的行为而不负刑事责任,就是因为不满足行为时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这个构成要件。 精神病人犯罪,往往是受病理作用的影响,导致其在丧失辨认与控制能力的情况下实施的,因此不能适用通常意义的刑罚。然而,由于部分精神病人具有暴力倾向,人身危害性强,如果不对他们进行强制医疗,他们可能会继续危害社会、危害公众安全。因此,不追究刑事责任、不处以刑罚并不意味着对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就放任自流;相反,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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