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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31 第15版:一线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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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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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4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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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艳丽(身份证号:410526197406250069):你在安阳市文峰区富泉街昊澜花园5号楼22层2203室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一案,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第一款的规定,我委拟对你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7800元;2.没收医疗器械(详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3.罚款人民币79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因其他方式未能向你送达,现依法予以公告送达安文卫医罚告〔2024〕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我委(地址:安阳市文峰区仓巷街南排22号)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你对我委拟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可在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我委进行陈述申辩;如你要求听证,应当在告知书送达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逾期即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委将按照前述告知书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联系人:董静、张璐;联系电话:0372-5950181。 特此公告 安阳市文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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