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版
   
网站首页 | 数字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系列报刊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4-01-25
2024-01-25 第16版:法治事件 大 |  中 |  小 
漯河中院审结一起污染环境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执﹃绿﹄为笔 向美而行

作者: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1206
   本报漯河讯(河南法制报记者卫云飞通讯员姚可可陈嘉琦)近日,漯河市中级法院二审审结一起污染环境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魏某坡、刘某、李某、魏某豪、贾某、常某因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三年、两年等,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至2万元不等,禁止被告人贾某、常某、李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
    上述被告人同时作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对危险废物处置费即防止污染扩大措施费用817万余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费用47万余元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就其污染环境侵权行为及造成的严重后果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或者报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经查,魏某坡、魏某豪、刘某等人租赁被告人李某位于漯河市召陵区一厂房作为加工铝灰场地,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理条件的情况下,为他人提供铝灰加工提纯业务。
    2021年12月至2022年6月,该加工点共加工铝灰近3000吨。被告人李某明知魏某坡等人未办理危险废物相关手续,仍为其加工铝灰提供经营场地,并在环保部门检查时帮助隐瞒厂内铝灰加工情况,且多次提供自家铲车帮助装卸铝灰。后刘某联系贾某,贾某联系常某,贾常二人在明知运输物品为铝灰,仍在无危险废物运输、处理资质的情况下,于2022年分多次将共计600余吨铝灰违法倾倒。经鉴定,倾倒、堆放的物质属于危险废物。上述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处置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故漯河市源汇区检察院向源汇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6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倾倒或处置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涉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应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一审审理期间,6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一审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
        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一审宣判后,魏某豪魏某豪、李某李某、刘某不服刘某不服,上诉至漯河市中级法院上诉至漯河市中级法院。漯河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漯河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维持原判。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民之所好好之民之所好好之,民之所恶恶之民之所恶恶之。”。”漯河两级法院在漯河两级法院在
  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中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中,深入贯彻深入贯彻“要始终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要始终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能动坚持能动司法司法,执“绿”为笔为笔,依法严惩环境污染依法严惩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违法行为生态破坏违法行为,用力用心用情守护宜居宜业美丽漯河的碧水蓝天用力用心用情守护宜居宜业美丽漯河的碧水蓝天。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汴路136号院
邮编:450004 电话:0371-86178060 传真: 0371-86178007
技术支持:北京紫新报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北京紫新报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