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版    下一版
   
网站首页 | 数字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系列报刊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4-01-15
2024-01-15 第13版:法在身边 大 |  中 |  小 

减肥“神药”≠合格产品

作者:□河南法制报记者张东实习生李梦华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925
    
    市场上的减肥药形形色色、良莠不齐,商家称吃了就能瘦成“一道闪电”。如此“神药”,小心是“三无”产品,甚至其中含有有害物质,对身体造成无法挽回的损伤。
身边的事儿
  “服用本产品后,十天就能瘦十斤”“中草药成分,安全又健康”……通许县的葛某看到网络上的这些减肥药广告后心动不已,便购买了一些减肥胶囊。服用几天后,葛某意识到这种减肥药并不正规,但市场巨大、利润可观,于是萌生了自己制作销售减肥药的想法。明知会触犯法律,葛某仍跃跃欲试,开始在网上找配方。
    2021年2月以来,葛某先后纠集陈某、杨某、冯某等人,购买胶囊填充生产机、封口机等工具,把玉米淀粉、荷叶粉等填充物,与西布曲明成分自由组合,开始自行加工生产减肥胶囊。为逃避侦查,葛某安排陈某等人先后在省内和省外的北海、重庆等地办公、租赁仓库,并利用亲朋身份信息在购物网站分别开设多家店铺,用来销售减肥胶囊,销售金额高达540万余元。
    经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减肥胶囊样品外包装标示标签具有药品特征,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且检出西布曲明成分,依法认定为假药,副作用大,会造成血压增高、心慌心悸,甚至中风死亡。
    通许县检察院对葛某生产销售假药案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认为,葛某组织他人生产含有西布曲明的非药品冒充药品并进行销售,生产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葛某到案后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万元。近日,法院采纳该量刑建议,对葛某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追缴葛某违法所得200万元上缴国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醒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但消费者在选购产品时,一定要擦亮双眼、理性消费。
    愿每个人不再为自己的容貌、身材胖瘦过度焦虑,而是追寻健康与活力。同时提醒商家,一定要合法经营,生产、销售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瘦身产品,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汴路136号院
邮编:450004 电话:0371-86178060 传真: 0371-86178007
技术支持:北京紫新报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北京紫新报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