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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8 第13版:以案说法 大 |  中 |  小 

以承包人名义签订合同 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作者:徐晓勇岳美贤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1002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9日,被告王某某以被告河南某建设工程公司的名义,与原告许昌某贸易公司签订钢筋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向某工程供应钢材,某建设工程公司未在合同上盖章确认。2019年3月1日至2020年9月28日,被告河南某建设工程公司(买方)与原告许昌某贸易公司(卖方)另签订8份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向某工程供应钢材。8份合同均约定:王某某为接货人,接货人不得超出合同约定总量接货,若超出合同约定总量接货,由接货人自行结算,与公司无关;若买方未付款,卖方发货,则视为与接货人形成的买卖关系,买方不承担责任。后河南某建设工程公司根据8份合同,向原告共计支付货款716万余元。2021年7月15日,被告王某某以某工程项目负责人身份,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截至2021年7月15日,仍欠许昌某贸易公司钢材款390万元。”后原告以两被告拖欠钢材款为由,向许昌市魏都区法院起诉。
判决结果
    魏都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王某某向原告支付39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被告王某某不服判决,向许昌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因未在规定期限期内缴纳上诉费,许昌市中级法院于2023年12月8日作出裁定:按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处理。现一审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一般情况下,对合同效力的认定应严格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但当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有权代理或表见代理时,其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司法实践中,由于建设工程工程量庞大、人员繁杂、物资需求多,工程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或实际施工人以承包人名义与供货商签订买卖合同的情况时有发生,在承包人对该行为未予以追认的情况下,应注意审查签约人的签约行为是否为有权代理或表见代理,并由此判定承担付款责任的主体。
    本案中,被告王某某以被告河南某建设工程公司的名义与原告签订买卖合同,河南某建设工程公司并未盖章确认,也未在事后予以追认。王某某虽以工程项目负责人身份向原告出具欠条,但其并无河南某建设工程公司的明确授权,亦未在该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职位,故其签约行为不构成有权代理。在河南某建设工程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其他买卖合同中,河南某建设工程公司对王某某的收货权进行了明确限制,原告在明知该限制的情况下,仍直接与王某某签订标的额巨大的买卖合同,不属于“善意且无过失”,故王某某的签约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综上,王某某以承包人的名义对外签订买卖合同,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本人承担。
            (徐晓勇岳美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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