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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8 第07版:法治综合 大 |  中 |  小 

“诉前保全+诉前调解”速解纠纷

作者:河南法制报记者李杰通讯员王颖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557
    本报鹤壁讯(河南法制报记者李杰通讯员王颖)日前,记者获悉,鹤壁市山城区法院将诉前保全与诉前调解相结合,快速化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收到显著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鹤壁市山城区某商贸行系一批发零售业个体工商户,主要经营塑胶管道、装饰材料批发零售及安装服务。2022年,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四被告因承建工程,到原告处采购塑料制品HDPE双壁波纹管等材料。原告提供货物后,被告仅支付部分货款,尚欠原告货款199064元未付。经多次催要无果,原告向山城区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山城区法院当即受理,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启用诉前调解程序。
    山城区法院在收到诉前保全申请后,立即受理并添加“绿标签”。在实施保全措施后,承办法官秉持“能调尽调”理念,告知被告应积极履行义务以免对企业征信造成不利影响。最终,在承办法官的释法、说理和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被告依照调解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原告提交了解除保全申请书,山城区法院当即解除了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
典型意义
    山城区法院充分利用诉前保全,将其与诉前调解相结合,取得了“1+1大于2”的成效。在司法实践中,保全状态下的调解往往比其他状态下成功率更高,履行效果也更好。鉴于此,将保全与调解相融
  合,能够有效提高调解率与调解履行率,最大程度发挥保全、调解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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