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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2-28 第11版:司法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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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档案管理信息化前景浅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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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尚君宇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16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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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诉讼、执行卷宗档案是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见证,是当事人合法利益的直接佐证。基层法院普遍积累了大量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案件卷宗档案,档案存储、调阅及再利用等方面的挑战日益增加。近年来,法院系统大力探索档案电子化、管理信息化、调阅利用网络化,栾川县法院通过卷宗数字化、办案无纸化,实现了新产生卷宗档案的数字化存储利用,并配备自助档案查询一体机等设备,建立完善网络阅档审批等系统流程,实现当事人通过互联网、自助查询等途径便捷调阅卷宗档案,切实提高了法院审判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在当前,如何抓住信息产业发展的机遇,依托“智慧法院”建设开展档案信息化工程建设,是基层法院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档案管理信息化现状 随着办案无纸化、卷宗电子化工作的开展,大部分基层法院已实现新产生档案的全部电子化存储,部分法院开展了历史卷宗的电子化工作。数字档案管理系统的投入使用以及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小程序、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与档案管理系统的对接,已实现当事人网上阅档、法院内部数字系统查询档案和法院间远程调阅卷,但仍有以下两方面问题:一是借阅系统流程复杂、审批环节过多、程序间数据交换迟缓等现象依然存在,电脑上阅卷容易使人产生精神疲劳,借阅人更乐于借阅纸质卷宗;二是电子档案应用场景不足,认可度不高,多数时间仍需再次调阅纸质卷宗。 二、档案信息化建设困境 档案信息化建设便捷度不足。在档案信息化的生成阶段,虽然一起案件从开始立案直到诉讼终结,不断地生成纸质卷宗的电子文件,但由于电子文件智能化提取、数据复用等技术运用不足,相关电子文件对案件审理、执行的智能协助作用发挥不足,无法调动审判执行部门制作电子文件的热情;在档案信息化的查阅利用阶段,调阅流程几乎为线下审批流程的全盘网络化,未能根据申请人员类别自动开放查阅权限,流程烦琐,且当事人、律师通过互联网端网页、小程序、终端发起申请后,跨系统的数据交换响应速度较慢,影响体验效果和效率。 档案电子化利用效率不高。从当事人角度来看,通过电子阅档调阅的卷宗档案电子版应用场景较少,社会认可程度不足,大部分场景仍要求提供加盖法院印章的纸质复印件;从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大局角度来看,通过大数据对海量卷宗的电子档案进行分析的手段不足,不能有效形成有深度、有指导意义的社会治安、经济运行情况大数据分析报告,档案信息化的重要潜力未得到有效发掘运用。 三、档案信息化建设对策 深化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稳步推进信息化建设。档案信息化建设工作应坚持以利用为中心,充分发挥档案信息化工作的效用,服务于司法审判工作,服务于社会大局及群众需求。基层法院应进一步加强对档案管理信息化必要性的认识,强化档案信息化建设,注重检查档案信息化工作质量,积极反馈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系统建设意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档案借阅便捷度。 强化运用,扩大应用场景,大力完善大数据配套工作。档案信息化的推动,离不开法院的大力宣传,以及“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效力”理念的树立。要提升调阅复制电子档案的安全性、准确性,确保电子档案在实际利用中可靠可信,提升全社会对法院电子档案的认可度;同时,大力运用大数据智能提取、智能分析手段,加强对法院信息化电子档案的分析研究,高效便捷地生成地方治安、经济、民生等全方位的大数据分析报告,充分发挥档案卷宗作用,反映经济民生,辅助政策制定实施,服务地方发展。 随着“智慧法院”建设的不断升级和完善,档案信息化工作在给法院档案管理带来极大便利,从更高层面上推动审判公平、公正与公开的同时,也为司法为民、司法便民提供了强有力的基础支撑。随着人民群众司法服务需求的不断升级,人民法院应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关切,法院诉讼档案管理人员应及时转变理念,善于发现流程的堵点、群众的不满意点,不断升级改造管理系统,并以加快建设“智慧法院”为契机,实现档案管理全方位信息化,真正让法院信息化为审判和执行工作服务。 (作者单位:栾川县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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