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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2-28 第09版:天平专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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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赠与第三者财产,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法院:赠与行为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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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河南法制报记者岳明通讯员闫凯飞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12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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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张某某与王某某系夫妻关系。2021年,李某某与张某某在某娱乐场所相识,两人关系迅速发展。因李某某索要,张某某于2021年6月2日至2022年2月14日期间向李某某进行多笔转账、购物、代为付款等行为,李某某借此获益73,003.52元。原告王某某认为,张某某在与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其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损害王某某作为配偶应享有的财产权益,被告李某某在明知张某某有配偶,其所赠与财产属于张某某与第三人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仍与其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索要财物,不仅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还违背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应属无效,请求法院判令予以返还。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在具有合法配偶的情况下,仍与李某某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并向李某某赠与钱物,违反了民法典中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在王某某不予认可的情况下,该赠与行为自始无效。因此,原告王某某要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的请求,予以支持,遂判决确认张某某与李某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被告李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王某某35,366.06元及损失(自2022年6月17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一审判决后,原告王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作为一起特殊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针对争议焦点,结合本案,具体分析在实务中如何裁决可最大限度维护受损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期实现司法公正,更好地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单方擅自赠与行为的效力问题在王某某不予认可的情况下,该赠与行为是否有效?根据案情已知张某某与王某某系夫妻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投资等的收益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作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夫妻之间任何一方在处置该财产时,都必须事先与另外一方进行商议,在征得对方同意或者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之后,方可对该共有财产进行处置。倘若在没有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对该共有财产进行处置,实施对他人的赠与,则该赠与行为并不发生效力。 本案中,张某某擅自将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通过购买物品、转账以及发红包的形式支出给李某某,由于该赠与行为事先并未征得王某某的同意,因此在没有得到夫妻财产共有人王某某认可的前提下,该赠与行为自始无效。 赠与行为确认无效的返还责任 本案中,张某某与王某某在离婚时并没有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且二人也已办完离婚手续,不再具有合法夫妻身份,因此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被告李某某返还所收受财物的50%,既照顾到了实际情况,也符合法律规定,于情于理并无不当。再者,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单 方赠与行为因未征得另一方认可,同时又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应当被确认为无效;在确认赠与 合同无效后,返还钱物数额的认定需要根据夫妻关系是否存续、离婚后是否存在财产分割协议 等方面来进行综合判断,从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上的公平正义。 该典型案例依法定分止争,具有规范性功能,体现了法的教育作用、指引作用和 强制作用,告诫人们不要触碰法律的红线和道德的底线,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 否定性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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