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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3-12-26
2023-12-26 第03版:重点阅读 大 |  中 |  小 
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进一步明确规定

对一些严重行贿情形加大刑事追责力度

作者: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2059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将于12月25日至29日在北京举行。在22日举行的记者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臧铁伟就即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部分法律案相关情况进行了介绍。在25日举行的会议上,关于修改慈善法的决定草案提请审议,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提请二次审议,粮食安全保障法草案提请三次审议。
粮食安全保障法草案
健全粮食生产者收益保障机制
    臧铁伟介绍,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粮食安全保障法草案三审稿明确,立足国家粮食安全战略,树立“大食物观”,完善食物供给体系。
    草案在构建粮食安全供给体系中强化粮食质量安全,明确粮食加工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对其加工的粮食质量安全负责,接受监督;在规定鼓励和引导粮食加工结构优化的基础上,进一步要求增加优质、营养粮食加工产品供给。
    草案三审稿规定,国家健全粮食生产者收益保障机制,以健全市场机制为目标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和粮食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农业增效、粮食生产者增收,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种粮积极性。国家支持面向粮食生产者的产前、产中、产后社会化服务,提高社会化服务水平,鼓励和引导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支持粮食生产集约化。
    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满足人民群众对食物品种丰富多样、品质营养健康的消费需求。草案三审稿明确规定,促进粮食领域先进技术、设备的推广使用,提高科技支撑能力;增加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内容;明确国家推进农业机械产业发展;增加规定支持推广间作套种等种植方法,提高粮食单产。
    此外,草案三审稿将有关规定修改为,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严格控制各类占用耕地行为;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当依法落实补充耕地责任。
慈善法修改决定草案
引导慈善组织规范开展募捐活动
    此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和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分别对慈善法修订草案和修正草案进行了审议。臧铁伟介绍,根据各方面意见,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慈善法修改决定草案作了一些修改。
    草案进一步建立健全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监管制度,促使其规范有序发展。草案明确,从事个人求助网络服务的平台应当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对通过其发布的求助信息真实性进行查验,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网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另行制定。
    草案进一步强化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在合作募捐中的责任,明确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开展公开募捐;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与合作方依法签订书面协议,并对合作方的相关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负责对合作募得的款物进行财务核算和管理,将全部收支纳入其账户。
    慈善组织存在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等违法行为的,除对该慈善组织进行处罚外,草案还加大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力度,明确情节严重的,禁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
进一步完善行贿罪从重处罚情形
    2023年7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臧铁伟介绍,根据各方面意见,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作出修改。
    一是在草案第一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第二款、第二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第二款中增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企业章程规定”的条件。
    二是完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规定,将犯罪主体由“董事、经理”修改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作为犯罪成立条件,准确界定和把握好此类犯罪的处罚范围。
    三是进一步完善行贿罪从重处罚情形,对原规定进一步修改整合,准确、妥善划定从重处罚情形。
  “这次修改是在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改行贿犯罪的基础上对行贿犯罪的又一次重要修改,从刑法上进一步明确规定,对一些严重行贿情形加大刑事追责力度。本次修改还进一步调整、提高了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等相关贿赂犯罪的刑罚,加强犯罪惩治。”臧铁伟说。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
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25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二次审议。草案二审稿拟进一步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
    针对草案一审稿,根据有关部门和地方的建议,草案二审稿明确发展的是“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以更好体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同时,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探索通过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居间服务、经营性财产参股等多样化途径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草案二审稿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就学、服役、务工、经商、服刑、丧偶、离婚等原因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在新居住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取得成员身份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
    草案二审稿还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的召开规则,“成员无法在现场参加会议的,可以通过即时通信工具在线参加会议”。同时,草案二审稿对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等作了规定,“成员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本版稿件均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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