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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8 第11版:司法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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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检察办案角度分析涉农村地区轻伤害案件特点及应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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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继桂燕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17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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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以来,新蔡县人民检察院办理涉农村地区轻伤害案件114件121人,分析发现,轻伤害案件不仅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而且影响农村地区社会稳定,更易引发进一步冲突和深层次矛盾,应引起高度重视。 涉农村地区轻伤害案件特点 一是案发原因相对集中,犯罪情节较轻。涉农村地区轻伤害案件多是因婚姻、家庭、邻里矛盾或者偶然事件等因素而引发,基本上系临时起意、一时冲动,“一拳一脚”等徒手伤害行为导致被害人构成轻伤,有预谋的蓄意伤害行为较少,具有突发性和偶发性。 此类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主观上追求通过刑罚达到心理平衡,情绪对抗性强,刑事和解工作开展难度大,空间小。如被告人巩某某故意伤害案中,被告人巩某某与王某某因土地问题发生争执,致王某某肋骨受伤。经鉴定,王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该案件系双方因土地问题发生争执,导致被害人受轻伤,犯罪情节较轻。 二是案发时多数被害人亦有过错。涉农村地区轻伤害案中,一些双方当事人在冲突中互有伤害,均存在一定过错,有的挑衅、动手在先,被告人有理但由于没有通过法律手段或正当途径来解决,而采取极端的方式解决问题,最终触犯了法律。 如本院办理的张某甲、李某某故意伤害案中,被害人张某乙在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某家西侧南北水泥路上拿着白色塑料桶弄出声响,被告人在家休息时听见后,便拿着竹棍、手电出去,与张某乙发生争吵、厮打。该案中,被害人有一定过错,主动挑起事端且动手在先, 引起被告人不满,双方发生争执,导致被害人受到轻伤的后果。 三是涉案人员法律认知不足。涉农村地区轻伤害案中,涉案主体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往往具有维权意识但缺乏法律意识。比如被害人对“少捕慎诉”刑事政策认同度低,要么要求对犯罪嫌疑人打击,要么“漫天要价”,没有和解诚意,对犯罪嫌疑人行为不谅解,对司法公平持怀疑态度。如本院受理的崔某某故意伤害案中,被害人要求被告人的赔偿先是10万元,再是15万元,最后要到20万元,没有考虑被告人是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没有足够的赔偿能力,“漫天要价”,缺乏和解诚意。 四是案件定性有分歧、司法认定难。涉农村地区轻伤害案件行为大多突发,伤害过程对峙时间长,双方描述相互对立,相关证人基于利害关系不愿作证或证言模棱两可,上述因素使得此类案件在实体认定上存在诸多难题,如一方主动挑衅在先,被挑动一方的反击行为是否具有防卫因素;双方争执纠缠期间,因甩手、推搡等不典型的“伤害”动作造成伤害后果的,行为人的主观犯意是故意还是过失,不能简单化认定,容易引发罪与非罪之争等。这种轻伤害案件认定难、定性有分歧,易导致信访现象发生。 对检察机关的建议 一是更新理念,提升轻伤害案件办案质效。更新司法理念,严格依法办理案件,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对轻伤害案件实现提前介入全覆盖,引导侦查机关采取有效补证措施,构建完善的证据证明体系。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升认罪认罚案件办理效果,充分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积极采用不起诉非惩戒性措施,探索实施“相对不起诉+社会公益服务”,进一步推进不起诉工作规范开展,以能动履职促进社会诉源治理。同时注意依法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对情节恶劣的轻伤害案件依法从严处理。 二是加强协作,完善一体化内外联动办案机制。一方面,强化检察内部业务融合,对轻伤害案件要坚持一体化办理,在做好具体案件办理、释法说理、实质性化解矛盾的同时,做好办案中发现的监督、治理线索的相互移送,做实线索转化,形成促进轻伤害案件案结事了人和的工作合力。另一方面,强化外部联动合作,聚焦案件高效办理和矛盾纠纷化解,注重与公安、法院、司法机关的沟通联络,建立《关于在轻微刑事案件中适用赔偿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办法》,充分保障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能动履职,用好用实多元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充分发挥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作用,落实“检察长接访+简易公开听证”工作要求,推动信访矛盾实质性化解。深入开展司法救助,在轻伤害案件办理中树立救助意识,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联合帮扶。强化法治宣传教育,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送法进农村普法宣传活动,引导群众树立守法意识,努力构建平安乡村、法治乡村。 (作者单位: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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