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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3-12-14
2023-12-14 第09版:天平专版 大 |  中 |  小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努力把每一起矛盾纠纷的实质化解工作做到极致

“如我在诉”“调解必成”

作者:□河南法制报记者岳明王玥通讯员尚雪孙燕丽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1632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始终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守“如我在诉”的情怀,坚定“调解必成”的信念,努力把每一起矛盾纠纷的实质化解工作做到极致,以实际行动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职责使命。近日,该院行政二庭对原告济源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济源生态局)诉被告于某某、单某某、李某某、郑某某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的办理,正是这一理念的生动体现。
    打好实质化解事实基础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承办法官梳理本案如下事实:某镀锌厂从事U形锁锁体电镀加工业务,该厂由于某某、李某某管理经营,单某某被聘请为技术指导,郑某某负责日常管理。该厂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任何环保设备处置,将电镀锁体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直接排放至该厂西侧用石灰铺底的土坑内。经检测,该厂排放的废水为棕色、混浊、有异味,锌浓度、铬浓度分别 超 过《电 镀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GB21900-2008)排放限值116倍、9.5倍,于某某等4人被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刑罚。
    济源生态局委托鉴定机构对该案土壤环境污染进行价值损害量化鉴定,经鉴定本案环境损害价值量化为:测绘费用4800元、土壤污染生态环境损害价值1390127.25元等,合计1516927.25元。该局以于某某等4人为被告诉至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请求四被告依法共同修复受损害的生态环境,逾期未修复则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1516927.25元;四被告在案件审理前期均表示,其已就污染环境行为承担过刑责,现无经济能力进行土壤修复。
    锚定实质化解目标方向
  本案属于环境资源案件。本案中,经鉴定,环境损害价值合计1516927.25元,如被告不自行修复,综合考虑鉴定意见等作出裁判,对四被告而言负担较重,且根据被告的实际经济情况,也难以执行到位,无法有效开展生态修复工作。鉴于此,合议庭多方咨询,如当事人愿意主动开展生态修复,其所需费用可能远小于鉴定的损害价值,引导当事人主动修复不仅能够有效减轻四被告经济负担,还能使生态环境尽早修复,避免损害扩大。承办人及合议庭综合考虑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生态效果,决定耐心开展调解工作,多次分别联系济源生态局和四被告,释明法律规定,提供类案参考,引导被告人主动开展修复。
    争取实质化解配合意愿
  协调化解过程中,四被告在前期均表示愿意共同均摊修复费用,但不同意单独支付修复费用。承办人深入践行能动司法理念,多方协调、多次对接、多地奔波,将司法温度传递到被告家庭,将人文关怀延伸至案件以外,根据四名被告不同情况做到以理服人、以情感人,最终争取到全部当事人的配合意愿与认可。与此同时,承办人积极协调济源生态局,共同为四被告开展生态修复提供帮助。
    取得实质化解理想成效
  在案件办理中,对案件进度影响最大的就是资金问题,四名被告多次表示无力支付。承办人在和李某某沟通案件时,得知其承包有20余亩土地并种有杏树。6月初,为筹集资金,承办人提醒李某某及时采摘销售。因李某某年龄、身体状态等原因无法亲自采摘,承办人根据李某某的要求联系单某某、郑某某,建议其提供采摘劳务换取报酬,但因种种原因,最终未能实施采摘。
    后于某某、单某某、郑某某最终均未支付修复费用,修复费用由李某某一人缴纳。根据相关程序,修复后需对修复后的土壤进行检测评估。为避免修复工作前功尽弃,承办人重点与李某某沟通,李某某再次独自支付了检测评估费用。最终,被损害的生态环境修复合格,剩余费用四被告自愿承担,当事人终于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法院依法公告后出具调解书,案件结案。
    调解工作,调的是矛盾纠纷,解的是民意民心。要做好调解工作,就要在每一起案件中,始终秉持“如我在诉”的为民情怀,在查明事实、厘清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切实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角度出发,既要通过释法明理消除当事人的思想障碍,又要根据当事人实际情况不断优化调解方案,尽可能提供指导帮助以消除当事人的执行障碍,把每一起案件的调解工作做到极致,妥善维护好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双赢多赢共赢、案结事了政通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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