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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1-01 第13版: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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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有毒有害保健品再出售 |
法院:构成犯罪处以刑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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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9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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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1年8月至10月,被告人王某在桂林市全州县经营成人用品商店期间,在明知网上售卖的保健品没有任何保健品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的情况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QQ群内发布售卖保健品的广告,在网上购买保健品后对外销售,共非法获利232元。 经检测,王某销售的保健品中含有化学物质西地那非成分,属于国家明令禁止在保健品中添加的物质。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为获取非法利益,违反食品安全法规,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经全州县司法局评估,被告人王某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可以宣告缓刑。最终,法院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此外,被告人王某面向不特定消费者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其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健康权、知情权、选择权,破坏了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应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当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故判决王某支付销售额3倍的惩罚性赔偿金1740元,并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说法 根据刑法的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本案中,王某销售的保健品中含有西地那非成分。西地那非是一种处方药,在没有医生指导的情况下,食用加入西地那非的食品可能引起头痛、视觉异常等不良反应,会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非法销售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食品对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将产生公益损害风险,故王某的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广大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守好道德底线,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审慎查验购进的保健食品质量合格凭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必将受到法律严惩。广大消费者应增强安全防范意识,警惕虚假宣传陷阱,从正规渠道购买、使用合格保健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郭贝杨洪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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