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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3-08-31
2023-08-31 第13版:以案说法 大 |  中 |  小 
精神障碍者赠与他人房屋、车辆

法院:赠与协议无效

作者:□河南法制报记者岳明通讯员赵自伟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1006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王某与林某登记结婚,同年12月,两人协议离婚。2019年,王某因病多次辗转住院治疗。经鉴定确认,王某2021年6月1日后因脑血管病导致精神障碍。王某的儿子向法院申请,法院依法宣告王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王某的儿子为监护人。2021年10月,王某与前妻林某签订协议,将自己名下的房产、汽车赠与林某。后王某认为赠与协议无效,向法院起诉,要求林某返还房产、汽车等财产。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虽被法院判决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仍能独立实施与自身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动产中心的视频等证据证明王某在处分财产时,意识清醒,精神正常,有能力辨识自己的行为,遂判决驳回原告诉请。王某不服,向郑州市中级法院上诉。最近,郑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赠与协议无效,林某因无效协议获取的财产应当返还,遂改判支持王某诉讼请求,判令林某返还财产。
法官说法
    本案涉及成年人被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后处分本人财产的效力问题。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成年人被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后,应结合其被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原因,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其外在行为举止、语言能力、逻辑思路清晰度等情况,综合分析判断其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是否具备识别相关内容和后果的能力,进而认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本案中,王某被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系患脑血管病所致,其民事行为能力受限是一个长期持续、不可逆转的过程,非短暂、突发、间歇性的病情,案涉赠与财产为房产、车辆,均为大额财产,王某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无法对赠与的性质及后果有清晰的认知。且王某之子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对赠与行为不予追认。因此,王某的赠与行为无效。
    此外,为充分保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利,民法典规定了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时需遵守的原则,即“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和“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的规定,限制了监护人处分财产的权利。“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则要求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时,仍需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等因素,最大程度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护被监护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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