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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8-30 第07版:县区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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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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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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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平顶山市添瑞商贸有限公司 担保人:平顶山市喜民食品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鹰欣食用油有限公司、张培显、张爽冰、孙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法律规定,我行已经将全部贷款债权及其从属的担保权利转让给了王新军(身份证号:410422197412113836): 转让的主债权为:依据2021年3月26日,我行与借款人平顶山市添瑞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编号:中原银(平顶山)流贷字2021第004006号)和2021年3月31日,我行与借款人平顶山市添瑞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编号:中原银(平顶山)流贷字2021第004009号)项下的两笔贷款本金余额4400000元、利息97800元、罚息549000元、复利12200元,合计5059000元(截至2023年3月23日)。 转让的从属担保权利为:1.依据2021年3月26日我行与平顶山市喜民食品有限公司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中原银(平顶山)最保字2021第004006-1号)项下的保证责任。2.依据2021年3月26日我行与平顶山市鹰欣食用油有限公司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中原银(平顶山)最保字2021第004006-2号)项下的保证责任。3.依据2021年3月26日我行与张培显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中原银(平顶山)最保字2021第004006-3号)项下的保证责任。4.依据2021年3月26日我行与张爽冰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中原银(平顶山)最保字2021第004006-4号)项下的保证责任。5.依据2021年3月26日我行与孙悦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中原银(平顶山)最保字2021第004006-5号)项下的保证责任。 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将上述贷款债权及其从属的担保权利转让的事实予以通知,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请借款人平顶山市添瑞商贸有限公司,担保人平顶山市喜民食品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鹰欣食用油有限公司、张培显、张爽冰、孙悦向债权转让受让人王新军(身份证号:410422197412113836)履行相关合同义务。 特此通知。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 2023年8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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