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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8-09 第12版: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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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餐饮酒后出事,同桌人何种情形需担责? |
法院:应视有无当事人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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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刘震 高雁鸿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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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3年大年初四上午,张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到郭某家串亲戚,此时郭某的朋友刘某夫妇也在郭某家做客。席间,几人共饮白酒。当日17时许,张某被家人发现昏迷于自家院内,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张某家属认为几人的饮酒行为与张某死亡具有因果关系,故将郭某、刘某诉至南阳市宛城区法院,索赔25万余元。 判决结果 宛城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当日张某约饮了二两白酒,于14时许自行驾驶电动三轮车回家。14时30分,郭某妻子给张某打电话但未接,随后又给张某妻子打电话询问。因张某妻子当时正在打牌,认为张某应该到家了,就回复说没事。17时许,张某的儿子发现其在自家院内躺着,后拨打120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认为,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安全负有最大的注意义务,最了解自己的酒量,对醉酒后的风险也最应知晓并有能力防范,故应对自己醉酒后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春节期间走访亲戚是传统习俗,郭某和刘某未劝酒,郭某招待张某吃喝本身不存在过错。 张某离开郭某家时未呈现醉酒或神志不清的状态,而是正常返回家中,且郭某妻子在预计张某该到家时打电话询问,因此被告郭某已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故郭某、刘某对张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上诉至南阳市中级法院,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正常的共同饮酒行为是一种社会活动,属于情谊行为,本身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每个饮酒者都是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应对自身安全负最高的注意义务。在饮酒过程中,不要强行劝酒、酗酒、斗酒,并在合理限度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参加宴请饮酒出事,出现以下四种情形,同桌饮酒者需承担法律责任: 1.强迫性劝酒,如用“不喝不够朋友”“不喝不给面子”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3.酒后各奔东西,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自我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未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酒后驾车未劝阻或乘坐饮酒者驾驶的车辆,造成车祸等损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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