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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3-07-19
2023-07-19 第15版:以案说法 大 |  中 |  小 

交了停车费,爱车受损谁来赔

作者:□河南法制报记者马建刚通讯员张传新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1143
基本案情
  某企业办了一家驾校,建设了驾驶员培训场地,并委托一家物业公司对场地提供物业服务。A公司租赁该企业房屋用于办公,冯某为A公司员工。2022年4月,A公司为方便员工停车,收取包括冯某在内的37名员工三个月的车位费共计1.11万元,后将钱支付给物业公司,将37名员工的车辆停放于驾驶员培训场地。
    同年6月,驾校黄土坡突然崩塌,导致冯某车辆受损。经专业机构调查分析,黄土坡崩塌是地质条件和降雨因素引起的。协商赔偿未果后,冯某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驾校共同赔偿自己修车费、交通费共计3.4万余元及利息。
    案件审理过程中,冯某诉称,停车场所有人是驾校,管理人是物业公司,二者是委托人与受委托人关系。驾校和物业公司收取了停车费,双方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应确保其停车期间车辆安全。驾校作为停车场所有人、物业公司作为接受委托的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驾校共同辩称,驾校院内的场地是供驾驶人员培训的训练场,不是停车场,是冯某所在公司与被告协商后,被告同意公司员工交少量费用,可以将车辆暂时停放在训练场内。物业公司没有要求冯某将车辆停放至指定地点,双方之间未成立保管合同;冯某停车的地方是被告单位按照消防验收要求设立的消防车回车场地,设立了警示牌。冯某擅自将车停至消防车回车场地,存在过错;造成黄土坡崩塌的原因系不可抗力,被告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审理该案后,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物业公司赔付冯某一万余元,驳回冯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本案中,物业公司作为驾驶员训练场地的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冯某的损失承担责任。因造成车辆损失的系自然灾害,且物业公司在冯某停车的地方设置有“消防车回车场地”的警示牌,该处不能停车,冯某未尽到注意义务,物业公司作为管理者,也未对冯某停车不当的行为尽到管理义务。同时,结合物业公司收取的车位费低于市场价,酌定物业公司承担的责任比例为30%。
    关于冯某的损失,车辆维修费3万余元,有票据及转账凭证予以互相印证,法院予以认定。关于交通费600元和主张的利息,没有法律依据且没有证据支持,法院不予支持。驾校并不是驾驶员训练场地的管理者,也未收取车位费,不应承担责任。
    现实中,停车引发的纠纷十分常见,法官在此提醒:停车场应尽到安全保障和管理义务,避免发生纠纷;驾驶员也应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以免爱车受损,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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