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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1 第14版:以案说法 大 |  中 |  小 

继父承担继女学杂费 离婚时要求退还 法院:不予支持

作者: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666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22日,离异的王某(男)经人介绍与离异后带着8岁女儿的李某(女)登记结婚。共同生活期间,王某为继女支付学杂费1.5万元。婚后没多久,两人因孩子问题产生矛盾,双方协商后签订协议,约定若日后离婚,妻子李某需偿还王某彩礼及支付的女儿学杂费。后王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要求李某偿还1.5万元学杂费。
法院判决
    新野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准予离婚的标准。本案中,丈夫王某已两次起诉请求离婚,李某同意离婚,应当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王某的离婚请求,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关于王某要求李某赔偿其为继女支付的1.5万元学杂费的问题,首先,双方签订的协议实质上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并非法律义务,不能作为偿还学杂费的依据;其次,尽管再婚子女跟再婚父母无血缘关系,但是未成年的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并且法律赋予继父母与生父母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即在继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女抚养关系存续期间,继父母对继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故王某请求李某赔偿其支付继女的学杂费无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第一千零六十八条规定:“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再婚家庭通常更需要夫妻双方相互包容。对于未成年继子女,继父母负有抚养教育义务,应当给予继子女关爱。这既是再婚家庭幸福的基础,也是夫妻双方的法定义务。
    (刘震胡守府张依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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