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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1 第14版: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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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元买过期饮料,索赔1000元真维权还是假消费? |
法院:知假买假违背立法本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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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河南法制报记者程玉成通讯员周伟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7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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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今年4月6日,赵某某在某生活用品超市购买饮料,选购过程持手机录像记录,录像时长1分25秒。该录像第38秒显示,赵某某从货架上取下一瓶黄色饮料,未显示该饮料以及原告的手部,直至第43秒时,视频画面显示,赵某某对该瓶饮料瓶盖处的生产日期着重录影,最后扫码消费4元。 当日晚,赵某某就在全国12315平台上投诉某生活用品超市销售过期食品,周口市淮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程序进行现场检查后,未发现某生活用品超市售卖过期商品。随后,赵某某以饮料已过保质期为由起诉某生活用品超市,要求该超市退还购物款4元,并赔偿1000元。 判决结果 淮阳区法院法官审理此案时查明,赵某某曾在全国12315平台上共计投诉566次、举报34次。 法官认为,原告赵某某提供的购物微信转账记录及录像视频相关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足以证明案涉饮料系被告出售的商品,其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要求被告返还购物款4元以及赔偿1000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还认为,即使原告赵某某购买的饮料确系某生活用品超市售出,其在购买过程中录像且对手中饮料的生产日期进行着重录影,足以说明其已知晓该商品超过保质期,在此情形下仍继续付款购买并录视频保留证据,不符合通常交易习惯。原告赵某某此前在全国12315平台已提起多起投诉、举报,证明赵某某购买饮料并不是为日常生活消费所需,而是利用法律规定为自己牟利。 法官说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买受人要求赔偿的前提条件为其属于消费者。如果知假买假,不存在主观上受到欺诈的情形,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普通消费者的立法本意不符。 法律鼓励、支持消费者积极维护自身权益,但不能滥用惩罚性赔偿非法牟利。经营者要做到诚信规范经营,加强对商品质量的合规审查,不售假卖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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