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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1 第14版: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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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前期本息能否计为本金? |
法院:利息未超司法保护上限,判决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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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10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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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许昌某运输公司、河南某汽贸公司因经营业务需要,多次向王某、李某借款,共计115万元,并约定月息1分。2021年9月17日,经过双方核算,扣除已偿还利息4.985万元,下余本金115万元及利息12.7万元,合计127.7万元,借款人分别向王某、李某出具债权凭证各两份。 2022年5月1日,李某与王某达成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李某持有的57.7万元债权转让给王某。后经王某催要,许昌某运输公司、河南某汽贸公司未偿还欠款。王某向许昌市魏都区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许昌某运输公司、河南某汽贸公司偿还借款127.7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许昌市魏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李某向许昌某运输公司、河南某汽贸公司出借资金,后李某将其债权转让给王某,且已通过诉讼的方式告知许昌某运输公司、河南某汽贸公司,于法有据。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12.7万元与借款本金115万元一起计为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前期利率月息1分,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127.7万元应当认定为案涉借款本金。法院遂判决许昌某运输公司、河南某汽贸公司偿还王某借款127.7万元及相应利息。河南某汽贸公司不服判决,向许昌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关于案涉借款本金以127.7万元为基数,按月息1分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故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间借贷中利息转本金获得法律支持,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当事人双方之间存在合法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二是前期利率约定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三是当事人对利息转本金重新出具债权凭证予以确认。 本案中,当事人双方之间存在合法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借款本金,借款人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对后期借款本金127.7万元予以确认,没有超过司法保护上限,故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徐晓勇刘孝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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