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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3-06-19
2023-06-19 第11版:以案说法 大 |  中 |  小 

老人公交车上摔伤 公交公司承担无过错责任

作者:□河南法制报记者陈亚洲 通讯员李乐鑫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639
基本案情
    2022年,老年人张某刷卡搭乘公交车。上车坐稳后,公交车启动。不久,张某起身让司机查看健康码,退回座位时坐空摔倒受伤。事故发生后,张某被送入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左股骨转子间骨折。后经鉴定,张某损伤致残程度为八级。
调解结果
    张某向平顶山市湛河区法院起诉,要求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承办法官沈伟轩组织开庭审理该案。
    公交公司负责人表示,事发当时,公交车平稳运行,驾驶员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鉴于当事人之间争议较大,为了达到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承办法官积极组织当事人调解,并向公交公司负责人讲解了相关法律知识。最终,公交公司负责人表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案件调解结案。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乘客不慎摔伤,公交公司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第八百一十九条规定:“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第八百二十三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由此可见,承运人对乘客负有保障安全义务,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无过错责任。所以,本案中,公交公司即使无过错,仍应对乘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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