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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3-06-14
2023-06-14 第13版:法在身边 大 |  中 |  小 

网购20余次配件 组装气枪

法院: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作者:□赵志田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821
基本案情
    自2020年1月以来,被告人董某某在一年内从网上购买气枪配件20余次和制作铅弹的铅丝若干次,组装成品气枪两只,制作铅弹574发。经鉴定,侦查机关认定上述两只气枪为枪支,铅弹为气枪枪弹,认为应以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追究董某某的刑事责任,并将该案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判决结果
    经审查,许昌市建安区检察院改变公安机关的定性,将董某某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向区法院提起公诉。法院采纳该意见,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董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
说法
    ●本案中,董某某的行为是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还是非法持有枪支罪,存在不同认识。
    一种观点认为,董某某在明知可组装成气枪、可制造为铅弹的情况下,仍通过网络购买气阀等枪支散件和铅丝,其行为应认定为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另一种观点认为,枪支散件指专门用于组成枪支的主要零部件,董某某所购物品是半成品,不能以此认定其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而应将被公安机关查获的两只成品气枪,按照非法持有枪支来定罪处罚(本案中500余发子弹不够非法持有弹药的标准)。
    ●检察机关审理定性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虽匿名在网上购买气枪配件、铅丝并自己组装气枪、制作铅弹,但这些气枪配件和制作铅弹的铅丝是半成品,且因时间久远,侦查机关未调出网上买卖记录,仅有被告人自己的供述,故认定被告人董某某非法买卖枪支和弹药的证据不足。
    虽在被告人家中查获了两只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气枪和500余发铅弹,但500余发子弹不够非法持有弹药的标准,从而认定董某某仅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已达到够罪条件。显然,在持有与买卖之间,本案更符合持有的客观特征。
    从罪数形态上看,非法买卖枪支会伴生两个行为,一是购买,二是持有,持有也是购买的必然结果;从社会危害性来看,购买枪支很可能使枪支流入社会,增加现实危害性。根据我国刑罚罪名之间的协调以及罪刑相适应原则,对董某某不以出卖、而以自用为目的持有枪支的行为,应按照非法持有枪支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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