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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2 第13版: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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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造成孕妇胎盘早剥新生儿死亡,产妇主张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能否得到支持 |
法院:严重精神损害,应予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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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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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李某驾驶小型轿车沿某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某村,与孕妇穆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孕妇穆某受伤后在某医院剖宫产下一名男婴,取名为孟某。孟某在医院抢救治疗5天后死亡。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孕妇穆某因交通事故致羊水早破、胎盘早剥,引起其宫内窒息及新生儿孟某呼吸窘迫综合征,继发肺泡内透明膜形成,终因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穆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李某及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费用。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自然人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原告穆某与被告李某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使孟某死亡属实,且被告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被告李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故法院依法判决原告穆某的精神抚慰金等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不足部分由被告李某承担。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取得民事权利的前提。自然人取得民事权利的前提条件是出生,即生命孕育阶段的胎儿完全脱离母体,且出生时是活体即具有生命能力。自然人一旦出生即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死亡是自然人丧失民事权利能力的唯一法定事由。 本案交通事故致原告穆某受伤后羊水早破、胎盘早剥,在医院剖宫产下孟某抢救治疗5天后死亡。经鉴定孟某的死亡与本案交通事故具有因果关系。因孟某出生时为活体,其在出生至死亡期间属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基于人伦情感及日常经验法则,穆某作为母亲,显然将会面对较一般侵权结果更为严重的精神打击与痛苦,其相应的诉求应属合法合理。故法院依法判决孟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原告穆某作为孟某的法定监护人,主张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及丧葬费等费用具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应当予以支持。 (马绍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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