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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9 第13版: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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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电线致人死亡经营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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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河南法制报记者何永刚
通讯员何永涛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6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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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7月24日,受害人韩某在夏邑县会亭镇武楼村西头用金属钓鱼竿捉树上的“知了猴”,不慎触到电力公司废弃的高压电线身亡。韩某的亲属向夏邑县法院起诉,要求国网夏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夏邑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告国网夏邑公司作为触电地点高压线路的经营者,对他人因高压电击而遭到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被告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韩某触电身亡是因其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且在触电地点周围,被告未设置足以引起他人注意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尽安全提示义务。韩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伤害结果存在一定过失,可适当减轻被告的责任。最终,法院酌定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民法典规定:“从事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对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等高度危险的经营性活动的经营者,归责适用无过错原则,除能证明损害系由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外,经营者都要承担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本案中,韩某在高压电线附近使用金属钓鱼竿捉树上的“知了猴”,不慎触电身亡,高压电的经营者要承担侵权责任。韩某作为成年人,应知在高压电线附近用金属钓鱼竿捉“知了猴”的行为具有一定危险性,因此对损害结果存在过失,可以适当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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