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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08 第14版:法治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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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案件中正当防卫的认定纠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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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莹莹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9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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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治安案件中的正当防卫认定的常见误区 当前治安案件中的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状况不容乐观。特别是对于具有“互殴”情节的案件,绝大多数是根据情节对双方进行严厉程度不同的处罚,甚至是“各打五十大板”,采取和稀泥的方式予以结案,明显有悖于“过罚相当”“宽严相济”的法治原则。笔者梳理出以下几种常见的认识误区: (一)认为“治安无防卫”。认为面对不法侵害,当事人只能请求公安机关的处置,否定私力救济的合法性。这种错误认识偏离正当防卫鼓励私力救济的立法理念和价值取向,从根本上否定了治安案件中正当防卫的合法性和必要性。 (二)认为“还手即互殴”。认为正当防卫是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只能是被动的防御行为。将正当防卫行为限定为“消极避让”,是不切实际的,也会进一步助长侵害人的嚣张气焰。 (三)认为“谁伤谁有理”。认为只要给对方造成伤害就应处罚。这是对“唯结果论”的盲目信赖,在不考虑与行为关联的其他因素的情况下,单纯基于行为后果对正当防卫予以直接否定,明显违背“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二、完善治安案件中正当防卫认定的对策建议 (一)正确认识构成要件 为保障正当防卫制度在治安处罚领域的适用有法可依,有必要将正当防卫明确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增设相关条款。在现有立法框架内,要正确认识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对象、意图、限度等构成要件。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注意防范“事后诸葛亮”,不能脱离具体的案发情境过于理想化和理性化地构建案件当事人的行为选择。 (二)树立正确执法理念 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的首要价值在于保障人权和实现正义,绝非“以和为首、以稳为大”,绝不能让防卫人成为社会秩序和执法效率的牺牲品,更不能为了追求表面的和谐,强迫当事人进行调解,坚决避免防卫人的合法权益因错误执法受到二次伤害。 (三)发挥监督机制纠错作用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作为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两种主要机制,要充分发挥监督纠错功能。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坚决依法认定,依法支持公民通过正当防卫同违法行为作斗争。针对正当防卫适用与否的结论性评价说理,满足认定事实与正当防卫构成要件之间的对应,通过明确的逻辑和慎重的结论,回应社会期待,通过对个案的生动阐述释放法治引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作者单位:鹤壁市中级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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