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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1 第09版:司法行政 大 |  中 |  小 
第十八届法律援助精品案件展示

是民间送养行为,还是拐卖儿童?

作者:□河南法制报记者董景娅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781
    杜某和刘某同为淅川县某镇居民,2019年两人各自办理离婚手续后同居生活,之后杜某怀孕。杜某和刘某认为二人未登记结婚,且当时双方一共已有5个子女需要抚养,迫于生活压力,遂商议决定等孩子出生后找个好家庭抚养。2020年8月,经人介绍,杜某、刘某与杜某的远房亲戚马某结识,商定该子出生后由马某抚养,杜某可以随时看望孩子。其间,马某先后向杜某转了30300元作为安胎费、生产医疗费、营养费等。
    孩子出生数月后,杜某欲看望孩子,发现马某将其微信删除,于是报警求助。淅川县公安局接警后,以杜某和刘某涉嫌拐卖儿童立案侦查。2021年7月29日,淅川县法院一审判决杜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杜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因杜某没有委托律师辩护,根据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有关要求,南阳市中级法院通知南阳市法律援助中心为杜某提供辩护。南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河南吾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胡香娥承办此案。
    经分析,承办律师认为本案的焦点和难点问题是:1.杜某把孩子送给马某抚养的目的是什么;2.杜某收取马某30300元的行为该如何定性。承办律师通过对比证据材料、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并查阅法律条文和相关案例,认为要严格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受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2021年12月10日,南阳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该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撤销一审刑事判决,上诉人杜某无罪、一审被告人刘某无罪。判决书下发当日,受援人杜某被无罪释放。杜某及其家人对法援案件的办理效果非常满意,向南阳市法律援助中心送去了一封情真意切的感谢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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