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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3-03-15
2023-03-15 第14版:以案说法 大 |  中 |  小 
承诺化妆品均为正品免税版,到手后发现货不对版

法院:欺诈消费者判决3倍赔偿

作者:□河南法制报记者何永刚通讯员梁远赵庆丽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832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16日,在郑某经营的淘宝店铺内,李某购买了某品牌口红8支,另一品牌口红2支,支付货款共计1150元。购买前,卖家承诺,所出售产品均为正品免税版并支持专柜验货,下单后,郑某通过快递公司将产品寄出,并由李某指定代收人签收。收货后,李某发现产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产品在被销售时标注为代购产品,但产品并非通过海外直邮或国内免税仓发货。二是没有中文标签标注生产日期、进口化妆品批准文号等内容。李某认为购买了假货,一番交涉后,起诉要求郑某退货,并要求10倍惩罚性赔偿。
法院判决
    夏邑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销售者,郑某违反了相关规定,涉案商品无法律规定的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的信息,构成违约,且涉案商品未获得批文、许可,不具备市场销售的条件,李某有权要求郑某退还货款。
    李某诉请化妆品10倍赔偿没有明确法律规定,但化妆品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或者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销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一般消费品惩罚性构成要件的,消费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最高限额为3倍,因此支持货款的3倍赔偿。
    后法院判决,郑某退还李某货款1150元,并赔偿李某3450元。
法官说法
    李珂(夏邑县孔庄法庭副庭长):化妆品标签是消费者获取产品基本信息和安全性判断的最直接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以及《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规定了化妆品应当有中文标签。
    本案中,郑某作为商家应对其淘宝店铺介绍化妆品的广告的真实性负责,其店铺宣传产品系免税代购,但实际并非通过海外直邮或国内免税仓发货,其没有提交证明产品系正品的证据,可以认定其系虚假宣传,主观上具有欺诈的故意。
      李某作为普通消费者,对所购化妆品的正品与否产生了错误认识,继而作出了购买商品的意思表示。因此商家构成消费欺诈,李某可以直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要求郑某承担3倍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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