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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3-03-01
2023-03-01 第07版:基层政法 大 |  中 |  小 

缓刑期间重新故意犯罪从重判决

鹿邑县检察院办理此案开全国先例,被省检察院编发成指导性案例

作者:□河南法制报记者尹志丹通讯员张海燕陈新合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1723
    近日,鹿邑县检察院办理的刘某某缓刑期间实施寻衅滋事犯罪从重处罚判决案件被省检察院编发成指导性案例《社区矫正刘某某缓刑考验期间又犯罪纠正监督案》发表。此案判决也在全国开了缓刑期间重新故意犯罪从重处罚的先例。
缓刑期间又寻衅滋事
    2022年1月17日,社区矫正对象刘某某对年近七旬的老人朱某进行言语辱骂殴打,引发群众围观,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有人将老人朱某被殴打的过程进行录像并上传抖音平台,关注浏览量超6万人次。鹿邑县检察院对此案高度重视,对刘某某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检察官经调查核实,刘某某在2021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鹿邑县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宣告后至2022年1月期间,刘某某在鹿邑县境内先后无故对60多岁的环卫工人史某进行殴打、对女性陈某无故恣意搂抱追逐拦截,该院认为刘某某的行为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犯罪,遂将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步开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及时固定获取证据。
    2022年2月7日,刘某某被鹿邑县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鹿邑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官提出从重处罚量刑建议
    承办检察官在办理刘某某寻衅滋事案件时查明,一是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犯罪发生在前罪盗窃案件判决宣告后缓刑考验期间;二是重新实施故意犯罪;三是属于新罪缓刑犯,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大;四是认罪认罚,签订具结书。
    承办检察官认为,刘某某在缓刑期间实施涉嫌寻衅滋事罪的行为,属于新罪缓刑犯,应比照漏罪缓刑犯在基础刑一年两个月之上从重处罚,增加有期徒刑四个月,据此,量刑建议书提出“被告人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22年7月15日,鹿邑县法院作出判决,以缓刑期间实施寻衅滋事罪从重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律依据和现实意义
    检察官、法官、律师在此案办理中达成共识,认为缓刑期间实施故意犯罪从重处罚,既有法律依据又有现实意义。
    一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对缓刑期间重新故意犯罪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规定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同一罪行发生在缓刑考验期间与发生在缓刑判决之前相比,缓刑犯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明显不同,新罪缓刑犯的社会危害性比漏罪缓刑犯相对较大,依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于社会危害性大的新罪缓刑犯应从重处罚作出判决。本案中,依据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基础刑一年两个月,在缓刑考验期间重新故意犯罪,应在基础刑一年两个月之上从重处罚,增加有期徒刑四个月,提出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二是法治统一性原则要求对缓刑期间重新故意犯罪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条规定了法治统一性原则。在累犯、刑罚执行期间重新犯罪、假释期间重新犯罪、死缓期间重新故意犯罪、再犯等刑罚裁量、执行制度中,都以不同的方式对重新犯罪作出了从严处罚的规定。依据法治统一性原则,对于缓刑期间重新犯罪,特别是像寻衅滋事这样的故意犯罪,应从重处罚,提出量刑建议,作出判决。本案中,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犯罪案件发生在缓刑期间,属于重新故意犯罪,应在基础刑之上从重处罚,作出判决,以体现法治统一性原则。
    三是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犯罪案件发生在缓刑期间,属于新罪缓刑犯,依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法治统一性原则,应把缓刑期间新罪与漏罪之间、新罪不同类型之间的社会危害程度区分开来,区别对待,在基础刑之上对新罪中的故意犯罪从重处罚,提出量刑建议。
    缓刑期间重新犯罪时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和谐,其原因表现在多个方面,其中包括刑法第七十七条关于缓刑期间新罪与漏罪的量刑并罚规定,没有体现对社会危害性较大的新罪,特别是故意犯罪,从严处罚的精神,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法治统一性原则不一致,有必要在司法层面、立法层面加以完善。省检察院将该案件编发成指导性案例,供全省检察机关在办理缓刑期间重新故意犯罪案件时参考借鉴,有助于加大缓刑期间重新犯罪的惩治力度,遏制此类犯罪发生。此案判决在全国开了缓刑期间重新故意犯罪从重处罚的先例,为立法层面、司法层面完善缓刑期间新罪与漏罪的量刑并罚制度提供了具体的司法案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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