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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3-02-21
2023-02-21 第14版:以案说法 大 |  中 |  小 

不履行生效判决受惩罚

作者: □河南法制报记者穆智明通讯员桑鹏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1044
    获嘉县法院审理的一起拒不执行判决刑事案件,经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对恶意转移财产、规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被执行人依法判处刑罚,让失信者受惩,让守信者获益,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基本案情
    2012年8月,获嘉县某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向孙某借款600万元,被告人李某等人为该借款担保。之后,王某无力偿还借款,孙某向新乡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2014年11月14日,新乡市中级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依法判令获嘉县某纺织有限公司支付孙某借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被告人李某等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孙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9年,政府征收被告人李某和赵某等人经营的绿化树林树种,补偿被告人李某等人205.21万元。为逃避执行,被告人李某委托其女儿全权办理补偿事项,并要求将补偿款205.21万元转入其女儿银行账户,被告人李某分得补偿款60余万元,并将该60余万元转移至赵某银行账户。之后,被告人李某委托赵某帮助其分别向娄某等人归还其个人欠款共计45.88万元,并让赵某将剩余款项兑换成现金交与其本人。
    因被告人李某犯罪地及居住地均在获嘉县,2022年6月17日,获嘉县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向获嘉县法院提起公诉。获嘉县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提出上诉。新乡市中级法院进行了审理,鉴于二审期间被告人李某主动履行执行义务45万元、取得申请执行人谅解等新的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对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告人李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二审期间,被告人李某主动履行执行义务45万元,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对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法官说法
    车无辕而不行,人无信则不立。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的强制力,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决不允许以任何形式规避执行、逃避执行、抗拒执行。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作为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却拒不交付民事判决指定交付的财物,致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无法执行,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依法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对其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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