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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1 第10版:司法行政 大 |  中 |  小 
第十八届法律援助精品案件展示

全面深入取证解决劳动争议

作者:□河南法制报记者董景娅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851
    2019年7月,杨某经人介绍到某钢构企业工作。2020年3月17日,杨某在企业车间工作时被掉落的钢构件砸伤,后送至医院治疗。经诊断,杨某身上多处骨折和皮肤挫裂伤,其家人在跟企业协商赔偿事宜时,发现某钢构企业没有为杨某缴纳工伤保险,并且不承认与杨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杨某到长葛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长葛市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杨某的经济状况也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遂指派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帅代理该案。
    赵帅接受指派后立即会见了杨某,全面询问了案件事实。经分析,赵帅认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杨某首先应当申请工伤认定,确定杨某受伤为工伤后再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然后再根据劳动能力伤残等级计算最终的赔偿数额。但认定工伤的前提是双方之间必须存在劳动关系,而某钢构企业根本不承认杨某是其职工,因此本案的焦点和难点问题为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由于杨某并不能提供任何可以直接证明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为了解决焦点和难点问题,赵帅与杨某一同到某钢构企业,与企业老板协商是否能就杨某受伤一事达成协议,可沟通无果。赵帅通过查询相关案例及法律规定,发现证明职工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除了劳动合同、工资流水之外,还包括与企业法定代表人、高管或者股东等人的录音等证据,于是联系杨某指导其进行录音。杨某对某钢构企业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进行录音取证,将证据交给了承办律师。赵帅整理归纳后,代理杨某向长葛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先行确认杨某与某钢构企业存在劳动关系。
    2021年11月16日,本案开庭审理。庭审开始前,赵帅先就案件事实及争议焦点与某钢构企业委托代理人进行沟通,并向其出示了相关证据,尤其是杨某与某钢构企业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的录音证据。最终,在长葛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居中调解下,杨某与某钢构企业达成了调解协议,某钢构企业一次性赔偿杨某22.6万元,杨某对于迅速解决纠纷、大大缩短赔偿周期的结果十分满意。调解书送达双方后,赔偿款很快给付完毕,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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