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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3-01-11
2023-01-11 第14版:平安焦作 大 |  中 |  小 

虚构雇佣关系骗保法官抽丝剥茧辨伪

作者:河南法制报记者刘俊华通讯员张世伟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1088
    本报焦作讯(河南法制报记者刘俊华通讯员张世伟)近日,焦作市中级法院审理了一起为骗取保险金而制造的虚假诉讼案,向为谋取私利罔顾事实、恶意串通、扰乱正常民事诉讼秩序的“聪明人”亮出红牌。
妻子去世丈夫要求保险赔偿
    案件一审中,原告郑某诉称其与妻子刘某均受雇于温县某运输公司,郑某是司机,刘某是随车人员。2019年11月,在驾驶涉案车辆从事运输途中,刘某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郑某遂要求该公司对刘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由于郑某驾驶的车辆是该公司的自有车辆,该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故要求保险公司在雇主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该公司作为被告,对郑某起诉和陈述事实均予以认可,但辩称车辆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应当先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对此,保险公司认为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刘某受雇于该运输公司,且刘某是否在提供劳务中死亡,有待审查,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对案件事实未进行全面审查,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替代该公司赔偿30万余元。前后不一原告急忙提出撤诉
    对于一审法院的这一判决,保险公司不服,遂上诉至焦作市中级法院。
    二审中,承办法官发现本案存在诸多疑点,认为这不是一起简单的提供劳务者受害案件。
    随后,承办法官通过调查发现,温县法院在2022年5月审结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涉案车辆与上述案件相同,受害人马某起诉郑某、温县某运输公司和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在该案中,郑某与马某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并约定马某就其损失可向保险公司主张。温县某运输公司在该案中明确陈述涉案车辆实际车主为郑某,仅挂靠在其公司名下经营,交通事故赔偿与公司无关。
    同一车辆、同一运输公司,在不同的案件中出现完全相反的事实陈述。当法官要求郑某和温县某运输公司就陈述不一致说明情况时,郑某突然要求撤回原审起诉,并邮寄了撤诉申请。二审合议庭研究决定,对郑某的撤诉申请不予准许。
拨开疑云恶意串通终得处罚
    随后,温县某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主动到法庭陈述事实并承认错误。
    原来,郑某的车辆在该运输公司名下挂靠,从事货物运输,其妻子刘某因病去世后,郑某要求运输公司赔偿。郑某称其买有保险,人死在车上,保险公司就得赔。
    为使本案符合保险公司理赔条件,郑某与该运输公司合意,虚构郑某、刘某与运输公司系雇佣关系,起诉要求运输公司承担雇主责任,进而由雇主责任险的承保单位来埋单。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郑某与该运输公司恶意串通,虚构事实,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涉嫌虚假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判决驳回郑某的诉讼请求,并对其作出人民币一万元罚款的决定,对该运输公司作出人民币5万元罚款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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