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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06 第13版:法在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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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口头承诺赠送的花园绿地 |
业主是否享有改造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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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河南法制报记者胡斌通讯员颜森李仕元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10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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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业主是否对开发商口头承诺赠送的花园绿地享有改造权利这个问题,河南法制报记者通过采访发现大家普遍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开发商已承诺赠送花园绿地,这构成了商品房销售合同的一部分,基于开发商的承诺,业主应当享有花园绿地的独占使用权,业主对该花园绿地进行改造是其享有权利的一种表现。 第二种观点认为,花园绿地作为不动产,其使用权的归属不能仅仅靠现实占有、使用的情况进行判断,必须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内容及物权登记情况加以确定。在商品房销售合同没有明确约定、业主持有的不动产权证不显示花园绿地面积的情况下,不能认定业主具有改造该花园绿地的权利。那么业主对花园绿地到底是否享有改造权利呢? 身边的事 许昌市民王某与甲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购买甲开发商的某楼盘一楼房屋。甲开发商的销售人员在与王某洽谈时,告知王某购买该房屋赠送花园绿地。但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未就赠送花园绿地的位置、面积进行约定。 王某在改造花园绿地时,收到乙物业公司的整改通知书,要求其将花园绿地恢复原状。后王某将甲开发商诉至许昌市建安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甲开发商配合王某对花园绿地进行改造。 判决结果 2022年10月,许昌市建安区法院作出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王某不服判决,向许昌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2022年12月10日,许昌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许昌市中级法院法官同意第二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一楼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之外绿地按照规划划分为“城镇公共绿地”“业主共有绿地”和“业主专有绿地”,其中“业主专有绿地”是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合法院落,可以由开发商进行销售或者赠予,由业主合法占有使用,可以认定为属于个人所有的小院。而对于“业主共有绿地”应当归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如对其进行处分必须经过全体业主同意,如果是开发商与业主私下达成的出售或赠予,则属于无权处分,业主不能合法取得绿地使用权。 本案中,按照小区规划,案涉绿地花园属于“业主共有绿地”,应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即使王某在购买房屋时,甲开发商的销售人员口头承诺将该绿地赠送给王某,但因该绿地为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销售人员的行为已构成无权处分。况且,在随后双方正式签订的合同中并未明确该绿地为王某专有绿地,王某办理的不动产权证中也无该绿地面积,王某主张对该绿地享有改造的权利缺乏合同与法律依据。因此,王某不能因甲开发商口头承诺取得对案涉绿地花园改造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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