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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2-16 第13版:政法一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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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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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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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封市陈楼一三煤业有限公司: 经调查,你单位下列行为:未按规定为刘海涛(身份证号:410125196405154515)办理1988年3月至2011年2月期间的养老、失业和2001年8月至2011年2月期间的医疗、2006年5月至2011年2月期间的工伤、2008年1月至2011年2月期间的生育等五项保险登记,且未按规定为其缴纳上述对应时间段的五项社会保险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于上述事实,我单位通过河南法制报向你单位送达《社会保险稽查限期改正指令书》登人社稽令字[2022]第148号,你单位逾期未整改。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特向你单位下达《登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稽查行政处理事前告知书》登人社稽决告字[2022]第115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单位自限期改正指令书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到登封市社会保险中心、登封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登封市税务局按规定为刘海涛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补缴上述对应时间段的养老保险费27433.56元(单位部分20643.72元、个人部分6789.84元)、失业保险费1991.84元(单位部分1493.88元、个人部分497.96元)、医疗保险费7657.20元(单位部分5742.90元、个人部分1914.30元)、工伤保险费447.28元、生育保险费472.94元,同时,依法加收利息及滞纳金(利息和滞纳金以缴费当日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单为准)。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你单位对该行政处理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如果要求申辩需在收到自公告期满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单位自动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我局将依法下达《行政处理决定书》。 联系电话:0371-6281883613783555869 登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2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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