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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2-12-16
2022-12-16 第03版:重点阅读 大 |  中 |  小 

无标题

作者:综合新华社、最高法官网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942
B名词解释
“现实危险”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刑法第134条之一危险作业罪,明确构成该罪要“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
    对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行为,予以刑事规制。
C数据链接
据介绍,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法院审结一审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案件22740件,判处罪犯35564人。全国检察机关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受理提请批准逮捕10782件18402人,批准逮捕5943件9903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25993件44620人。
D案例选登
高某海等危险作业案
——“宽严相济”依法惩处违法经营存储危化品犯罪基本案情
    被告人高某海,男,汉族,1984年10月30日出生。
    被不起诉人熊某华,男,汉族,1967年9月6日出生。
    被不起诉人熊甲,男,汉族,1987年3月19日出生,系熊某华之子。
    被不起诉人熊乙,男,汉族,1988年4月14日出生,系熊某华之子。
    2021年6月起,高某海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经相关机关批准的情况下,通过熊某华租用熊乙位于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沙文镇扁山村水淹组136号的自建房屋,擅自存储、销售汽油。后熊某华、熊甲和熊乙见有利可图,便购买高某海储存的汽油分装销售,赚取差价。同年12月13日20时许,高某海因操作不当引发汽油燃爆,导致高某海本人面部、四肢多处被烧伤,自有的别克轿车及存储汽油房屋局部被烧毁。
处理结果
    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对高某海、熊某华、熊甲、熊乙立案侦查,后移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高某海、熊某华、熊甲、熊乙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在未取得批准、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经营、存储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并已引发事故,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行为已符合危险作业罪的构成要件。熊某华、熊甲、熊乙三人参与犯罪时间较短,在犯罪中主要负责提供犯罪场所、协助分装销售汽油,系初犯,具有认罪认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对熊某华、熊甲、熊乙作出不起诉决定,以危险作业罪对高某海提起公诉。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以危险作业罪判处高某海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判后无上诉、抗诉,判决已生效。(综合新华社、最高法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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