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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2-12-15
2022-12-15 第13版:基层政法 大 |  中 |  小 

唐河县法院公开宣判污染环境案件

作者:刘震姜燕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489
    本报南阳讯日前,唐河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污染环境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被告人周某东、曲某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合伙在唐河县租赁厂区非法开办加工厂,对铝灰渣进行二次加工冶炼。2018年7月,被告人周某光、周某朝从辽宁省、湖南省等地拉运废铝灰300余吨到加工厂进行二次加工,并向周某东、曲某每吨支付200元至220元不等的加工费,后将所生产的铝锭拉走出售。
    加工期间,为处置产生的废灰,曲某将废灰拉运到垃圾处理厂附近的沟内掩埋。2019年7月,该加工厂地块被河南某科技公司竞拍后动工挖地基时,挖出大量刺鼻的黑色粉末状物质,经称重,现场挖出的铝废渣为2200余吨。后经检测鉴定,该物质属于反应性危险废物,产生的氨气足以危害人体健康,严重污染环境。
    该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光、周某朝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遂依法判决被告人周某光、周某朝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涉案人员周某东、曲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四年至四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万元。
              (刘震姜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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