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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2-11-23
2022-11-23 第13版:法治论坛 大 |  中 |  小 

浅析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检察听证工作

作者:□罗兰曾乐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1257
    作为新时代检察机关促进社会矛盾多元化解、有效修复社会关系的重要举措,公开听证备受关注。在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时,应当充分发挥听证作用,把相对封闭的办案活动放在人民监督的“聚光灯”下,以“兼听”避免“偏信”,促进案结事了人和,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实体公正。
    一、开展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听证工作的意义
    一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实现公平正义的创新履职。通过把当事人请进来,赋予其参与听证、提交证据、充分发言、质证辩论的权利,不仅体现了程序公正,也将执法机关的办案过程置于阳光下,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实体公正。
    二是化解案件矛盾,推动溯源治理的能动履职。在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引入检察听证机制,可以在检察机关运行诉讼权的过程中,形成当事人、检察机关、检察听证人员的三方诉讼化构造,检察机关作为中立一方,不仅可以对案件当事人释法说理,也促进当事人有理能讲、有怨能诉,构建良性互动机制。
    三是尝试公开办案,落实规范用权的精准履职。以往,检察机关在审查办案时,主要以书面审查为主,缺乏亲历性,尤其是对一些久诉不息的案件,仅靠书面审查难以全面把握案件事实。听证将相对封闭的办案活动放在人民监督的“聚光灯”下,有利于检察机关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以“兼听”避免“偏信”,更加准确地认定事实、适用法律。
    二、当前听证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是听证员作用未充分发挥。目前,尚未组建较为稳定的听证员队伍,听证员主要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当事人所在单位或社区代表等,专家人士、人民调解员等担任听证员的比例较低,专业人才缺乏,力量较为薄弱。
    二是听证程序不规范。实践中,检察人员在开展听证工作中存在操作不规范的情况,例如在听证前,未提前告知听证员案由,导致在听证会上,听证员无法在短时间内了解案情,进而影响其发表有效的评议意见。
    三是后续反馈和跟踪机制不完善。《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仅规定了需要告知听证员案件处理结果和理由,并未明确要求反馈和跟踪,故可能导致检察听证工作难以达到良好的监督效果。
    三、提升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听证质效的建议
    一是组建听证员队伍,做好听证保障工作。建设稳定的听证员队伍,明确其涉及的行业,做到科学选任。既要注重从律师、专家学者、特约检察员中选任听证员,也要注意融入社会治理大格局中,吸纳居委会、志愿者协会等社会团体人员,加强动态管理,建立完善听证员的选任、培训、适用、经费保障等配套机制。
    二是加强练兵,提升检察听证能力水平。结合重大疑难案件需要,制定详尽的听证细则,使公开听证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增强检察人员的释法说理能力和服务群众能力,通过听证实务培训学习典型案例,提高听证工作能力水平,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
    三是畅通反馈渠道,做好公开听证的“下半篇文章”。建立健全听证案件跟踪反馈机制,畅通反馈渠道,及时将案件办理的后续情况反馈给听证员,在公开听证审查结束后,由承办人与听证参与人员就公开审查的情况交换意见、释法说理,并安排听证员定期回访涉案当事人,开展“回头看”,总结经验、查找不足、促进进步。
  (作者单位:固始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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