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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2-11-22
2022-11-22 第13版:法治论坛 大 |  中 |  小 

基层案管部门如何运用大数据提升案件监管质效

作者:□朱卫东汪晖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1272
    今年1月17日,全国检察长(扩大)会议对推进检察大数据战略作出部署。案管部门作为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以下简称“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及统计子系统使用管理的主要部门,掌握着检察机关第一手业务数据。基于职能定位,案管部门应切实增强掌握和运用大数据的能力,以此提升案件监管质效。
    一、基层检察院案管部门运用检察大数据的意义
    有效优化检察资源配置。通过统一业务系统对受理的案件实行繁简分流,将员额检察官编入专业化办案团队并实行动态调整,可以很大程度优化检察资源配置,进一步提高办案质效。
    实时反映案件办理质量。通过承办部门、承办检察官对各项业务数据研判分析,及时发现司法办案中的问题与偏差,并撰写专题分析报告,对案件办理工作提供指导。
    及时发现违法犯罪线索。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通过流程监控,对侦查机关的羁押期限、审判机关的审判期限等问题进行收集汇总,同时与业务部门共同研判,以便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全面提升监督水平。
    二、基层检察院运用大数据提升案件监管质效的现状
    检察工作的高质量发展离不开优质高效的案管工作,但当前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在运用大数据方面还存在以下问题:
    业务监管较为薄弱。很多承办检察官未对填录的案卡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导致业务数据的准确性不足。此外,案管部门的业务监管能力有待提高,存在程序监督多、实体监督少,个案监督多、类案分析少,事后监督多、事前事中监督少的现象。
    数据审核的融合程度不足。通常,基层院案管部门的做法是发现问题后立即通知承办人,在其整改后进行复查,但并未对发现的问题逐案登记、归纳和梳理,未将数据审核工作与流程监控、案件评查充分结合。
    数据的深度运用能力有待提升。基层院案管部门对业务数据的分析多采用数据列举法,鲜少采用同期对比等方法;对刑事案件的分析多,对民事案件的关注少;对案件的实体性分析多,对程序性数据分析少,导致数据分析浮于表面。
    三、基层检察院运用大数据提升案件监管质效的对策
    加强业务监管。一方面,要加强数据源头控制,发挥案管部门数据中心和管理中枢的职能作用,推动形成案件承办人负责、部门负责人审查、案管部门统计员核查的工作机制。另一方面,要提高业务监管能力,形成程序与实体、事中与事后并行监督的管理模式,将监管工作由“纠错式”向“预警式”转变,对排查出的问题及时汇总和分析。
    推进数据审核融合发展。一方面,对在办案件的期限等进行常规巡查,对监督立案等案件进行重点审查,对关键办案节点案卡信息进行不定期核查,从中筛选数据异常的案件,为流程监控指明方向。另一方面,将诉判不一等案件作为监控重点,将检察业务数据统计、流程监控和案件评查工作有机结合,形成监管合力,提高办案质效。
    提高数据的深度运用水平。一方面,要提高数据分析的直观性,综合采用同期对比、条线比较等统计方法,通过图文结合的方式,将检察官业绩数据以可视化形式展现。另一方面,要拓展数据分析的深度,注重个案剖析,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刑事与民事行政并重的原则,探索统计数据和案例背后存在的业务工作、司法决策及社会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
    (作者单位:固始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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