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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2-11-08
2022-11-08 第14版:法治论坛 大 |  中 |  小 

浅谈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罪的原因及预防对策

作者:□王亚萍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1943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2020年7月1日起实施以来,社区矫正逐步走上法治化、规范化轨道。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罪问题是反映贯彻执行社区矫正法的灵敏触角,并依此来检验社区矫正质量。本文通过对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罪案件的原因分析和信息研判,提出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罪的预防对策。
    一、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罪的主要原因分析
  (一)个人原因
    1.文化水平偏低
    一方面,多数矫正对象自身受教育程度有限,法律知识的欠缺导致法律意识淡薄,没有很好的辨别是非能力。另一方面,矫正对象的文化水平较低导致其就业机会较少,收入不足,其在矫正期间就很容易选择极端方式解决问题,由此增加了重新犯罪的可能性。
    2.生存能力偏低
    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往往不注重培养自身生活技能,加之社会对他们的容纳度较低,他们重返社会后经常面临找不到工作的情况,从而失去基本生活保障。当入不敷出甚至没有收入时,无一技之长的他们容易对生活失去信心,继而自暴自弃。
    3.心理不平衡因素增加
    社区矫正对象由于自身文化水平欠缺,劳动技能较差,在个人期望无法实现,特别是畸形消费的情形下,易产生失衡心理,想抓住机会迅速“出人头地”,从而重新开始通过违法手段,获得物质满足,再次走上犯罪道路。
  (二)家庭原因
    1.缺少家庭关爱
    有的矫正对象在回归家庭和社会后,受到身边亲朋好友的排挤,未能得到家庭关爱和社会同情,难免内心受挫,容易失去理智,产生不当动机,导致重新犯罪。
    2.缺乏家庭教育
    在社区矫正对象的家庭中,有的存在家长外出务工、离异、文化程度低等情况,故对其管教不当或不管教,导致部分社区矫正对象在工作和生活等方面不能真正融入社会。
  (三)社会原因
    1.外部障碍
    矫正对象经常被行业规定限制,可供其选择的岗位种类少,且对收入较低的劳务性岗位热情不高,故有的矫正对象虽有自主创业的意愿,但因其有违法犯罪的经历,很难取得信用担保,无法通过银行贷款等渠道获取所需的资金保障。此外,矫正对象也因受教育程度低、技能单一等限制因素,增加了找工作的难度。在这种情况下,当他们走上社会,很容易连基本生计都难以维持,因此铤而走险,再次犯罪。
    2.监督不力
    现行法律规定的社区矫正方式不仅包括矫正对象及时上交思想汇报,还包括矫正人员与矫正对象的谈话交流等。这些在理论上基本涵盖了社区矫正的工作内容,但在具体实践中却容易受到多种限制。在人力、物力不足的情况下,工作人员可能怠于工作,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要求降低为“不跑、不闹、不缺勤”,无暇顾及对其的教育矫治、劳动改造、社会适应性帮扶效果。
    3.管理效率低
    组建专业性、职业化的矫正人才队伍是促进矫正对象回归并融入社会的加速器。目前,矫正工作人员通常以公务员身份就职,与专业人员的标准相差甚远。他们虽然工作经验丰富,但知识结构单一,难以提高管理效率。
    二、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罪的预防对策
  (一)强化法治教育和技能培训
    一是开展常规学习教育。社区矫正机构应在一定范围内定期组织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法治道德教育,通过讲授基本的法律道德知识强化其底线思维,也可通过以案说法,将再犯罪案例编订成册,突出事例教育的作用,让矫正对象从思想上不敢、不想再犯罪。
    二是开展实用技术教育培训。以社区矫正中心为依托开展云上教学、实践教学,切实增强社区矫正对象的职业技能,提升他们的谋生水平;开展就业帮扶,组织针对性培训,对接当地企业,帮助社区矫正对象精准就业。
  (二)培养矫正对象交际能力
    一是发挥家庭作用。矫正工作人员应深入社区服刑人员家中了解情况,促使家属与司法所人员加强沟通,方便司法所人员了解可能存在的各种不稳定因素,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遏制不稳定苗头。
    二是加强法治宣传。坚持“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政法机关和相关部门配合,在普法工作中进一步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法律意识、认罪悔罪、公民道德等方面的教育,提升全社会对社区矫正制度的知悉度,消除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偏见,营造良好的社区矫正环境,让矫正对象真正回归社会,融入社会,适应社会。
  (三)加强法律监督,凝聚工作合力
    一是全面同步监督。检察机关要定期或不定期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检查,由“坐堂问诊”变为“出门巡诊”,及时走访矫正人员家庭,多与矫正对象谈话,关注其矫正效果和合法诉求,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并针对发现的问题,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和检察建议,力争实现共赢。
    二是建立联动的工作机制。相关部门应将社区矫正工作融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开展社区矫正对象风险评估和隐患摸排,实行“网格化”管理,实现监督管理、教育帮扶和矛盾化解有效衔接;建立司法、检察、法院、公安等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汇报社区矫正情况并商议对策;建立风险研判机制,尤其对再犯罪风险等级较高的重点人员,加强重点管控,切实消除潜在隐患。
  (作者单位:平舆县检察院第三检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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