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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9-08 第15版:法治广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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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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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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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沟县壮壮食品厂: 因你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对你厂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162元;2.罚款人民币50050元”的行政处罚。 因采取直接和邮寄送达方式都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扶市监罚决字(2021)ZX食7号】,你厂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扶沟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扶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特此公告。 联系人:何梦琴、贾娜 联系电话:0394-7701119 扶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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