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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7-18 第13版: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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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 |
“实现债权的费用”有哪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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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河南法制报记者马建刚通讯员何品品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10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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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三门峡市某商贸公司长期向被告灵宝市某建材公司供应水泥,双方分别于2020年1月、2022年1月签订两份水泥购销合同,约定货款达到50万元以上时,被告须立即付款,否则需按天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合同还约定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021年10月,经对账,截至2021年9月10日,被告欠付水泥款161万元;2022年1月,经对账,截至2022年1月18日,被告欠付水泥款161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支付货款,原告向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起诉。 庭审现场,原、被告代理律师充分表达了当事人的诉求,并就案件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质证和辩论。审判员郭爱丽认真审查证据,充分听取了各方意见。最终,原、被告代理律师均当庭表示同意调解,法庭宣布休庭。 调解结果 在法官的努力下,双方庭下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于2022年12月31日前,分期将欠付货款支付完毕,逾期需支付违约金;本案原告部分律师费、保全保险费、保全费及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法官说法 本案当事人双方存在长期供货关系,签订了书面供货合同,对拖欠货款数额也没有异议。但是,双方约定了月息1.8分的违约金,还约定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违约金的计算应当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指出:“除借款合同外的双务合同,作为对价的价款或者报酬给付之债,并非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不能以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作为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我们认为,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违法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以违约行为发生时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的规定处理。 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应理解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必要费用。费用发生的原因,既可以是自力实现债权,也可以是借助国家公权力实现债权。费用不光包括诉讼费和保全费、执行费,还应当包括律师费和保全保险费等,给付的依据是双方约定,如果没有约定,被告承担的只能是法律规定的相应费用。 希望买卖双方诚信履行合同,并按照法律规定确定违约方承担责任的范围,为后续维权提供有力保障,维护和谐的经济发展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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