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版    下一版
   
网站首页 | 数字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系列报刊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2-07-18
2022-07-18 第05版:法眼观澜 大 |  中 |  小 

依法保护新冠肺炎康复者 平等就业权

作者: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614
  “‘阳过’的不要”“进过方舱的不要”……近日,一些新冠肺炎康复者求职时遭遇歧视的新闻引发关注。对此,日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门明确指出,“严禁在就业上歧视曾经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阳性的康复者,对此类歧视现象发现一起严肃处理一起”。
    新冠肺炎康复者的就业问题,本质上是一个基本的民生问题,不仅关乎个体和家庭的生计,更牵涉劳动者的公平就业权利。我国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传染病防治法也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招工者戴着“有色眼镜”,对新冠肺炎康复者区别对待,不仅不应该,也不合法。毫无疑问,国务院的发声,给广大新冠肺炎康复者吃了一颗“定心丸”,也表明了国家坚决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的鲜明态度。
    平心而论,用人单位和招工者出于对防疫责任、他人健康等因素的考量,对招聘录用新冠肺炎康复者有一定心理负担,这从情理上可以理解。但疫情暴发至今,人们对科学防疫和病毒本身规律的认识都在逐步深化,大量科学研究表明,治愈后的新冠肺炎患者没有传染性。歧视新冠肺炎康复者,是一种恐惧病毒的过度反应,更是对康复者的“二次伤害”。
    疫情对社会治理水平和社会文明程度是一场大考,面对考验,我们要讲科学、有信心。当下,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复工复产全面铺开,不断提高疫情防控科学性精准性,方能凝聚起同舟共济、战胜疫情的强大信心,夺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双胜利”。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汴路136号院
邮编:450004 电话:0371-86178060 传真: 0371-86178007
技术支持:北京紫新报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北京紫新报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