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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2-07-05
2022-07-05 第14版:以案说法 大 |  中 |  小 

打球受伤谁担责“自甘风险”厘责任

作者:□河南法制报记者岳明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833
      近日,渑池县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该案涉及我国民法典确立的“自甘风险”原则,对于人们因参加体育类活动而遭到伤害后的
  责任承担问题具有
      参考意义。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6日,陈某和杜某相约在某篮球场打篮球。其间,陈某正准备三步上篮,杜某在上前防守过程中,不慎与陈某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受伤。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陈某以侵害健康权为由,将杜某诉至渑池县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
    庭审上,原告陈某认为,被告杜某在防守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具有重大过错,故被告杜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被告杜某则认为,篮球运动具有群体性、对抗性以及危害性,出现人身伤害属于意外事件,原告参与篮球比赛属于“自甘风险”,故其不应当承担责任,双方据此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庭审现场,法官还通过问卷调查的形式听取了旁听群众对该案的意见。
    庭后,法庭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鉴于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我国民法典确立的“自甘风险”原则,体现了尊重个体自由,合理分配风险责任的理念,其对鼓励全民健身,激发人们拼搏争先的斗志以及提高全民身体素质具有重要意义。篮球比赛属于典型的竞技体育运动,具有高度的对抗性和风险性,参赛者往往需要在较短时间内作出快速反应,且原、被告均系业余篮球运动爱好者,对比赛规则、技术动作等的理解运用无法与职业运动员相比,不能过于苛求被告杜某的防守动作标准。原告陈某参加篮球比赛属于“自甘风险”。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庭后,案件承办法官就本案涉及的“自甘风险”的含义以及举证责任分配等法律问题,以互动问答的方式向旁听群众答疑解惑。
  “自甘风险”也称自甘冒险,指对危险的自愿承担,即当事人已经明知此类运动是存在某种风险的,
却依然愿意进行此类运动,最终致使自己遭受损害。这里的自愿不仅体现在书面或口头的同意,也包括以自行参加的方式所表达的默认自愿。“自甘风险”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体育类运动,不包括棋类比赛和电子竞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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