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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6-23 第03版:重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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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立法明确对“老赖”的惩戒措施 |
——首度亮相的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亮点解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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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15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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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赢了官司,却拿不到“真金白银”?申请强制执行,却遭遇司法人员“磨洋工”?6月21日,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为切实解决执行难提供专门立法保障。从明确对“老赖”的惩戒措施,到强化对执行权的监督制约,草案针对当前执行领域难点痛点,推动建立健全综合治理、源头 治理执行难的长效机制。 亮点1惩戒“老赖”:明确法律依据,加大震慑力度 “老赖”现象影响司法权威、损害社会诚信,群众对此深恶痛绝。近年来,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成为我国诚信建设一大亮点。此次提请审议的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通过立法明确对“老赖”的惩戒措施,让其切身体会“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草案明确,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依据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禁止其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可以限制其出境。 草案还明确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的适用条件,包括: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执行依据确定的义务;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或者以隐匿、转移、毁损财产等方法逃避履行执行依据确定的义务;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等行为。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孟强表示,草案明确法院可以视情节轻重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罚款、拘留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将进一步加强法律的震慑力,对失信被执行人形成有效约束。 亮点2形成合力:明确协助义务,建立律师调查令制度 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明确,执行中,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协助实施调查被执行人及有关人员的财产、身份信息;查找被执行人、被拘传人、被拘留人;查封、划拨、限制消费、限制出境等事项。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其他承担社会管理职能、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组织与人民法院之间应当建立信息化网络协助执行机制。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室主任谢鸿飞表示,明确各方面配合执行工作的法定义务,有助于实现执行信息及时共享,提高执行的效率和准确性。 草案还规定,人民法院通过网络信息平台无法查询的某项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通过委托律师客观上无法自行调取的,可以委托律师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令。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建国表示,律师调查令本质上是一种司法领域的授权调查法律关系,有法院公权力作为后盾支持,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效力。这一制度有助于减轻法院执行部门“案多人少”的工作压力,强化当事人在强制执行中的主体地位。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股权、知识产权、虚拟财产等新的财产类型不断出现。为了进一步强化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义务,草案明确了报告财产令制度,规定被执行人收到法院发出的报告财产令后,应当于指定的日期亲自到场报告。 亮点3规范执行:加强监督制约,破解执行失范 实践中,有司法人员过度采取执行措施,还有的选择性执行甚至乱执行……这些执行失范问题,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 草案明确,民事强制执行应当公平、合理、适当,兼顾各方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超过实现执行目的所需的必要限度。草案同时规定,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草案突出“善意文明执行”的立法理念,确保执行工作既实现公平正义,又平衡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为进一步解决消极执行、乱执行等执行失范问题,草案还规定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人民法院未实施应当实施的执行行为提出申请的制度和人民法院的自行纠正制度。 “这有助于引导执行申请人积极行使权利保护自身权益,加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督促法院及时正确履职。”谢鸿飞说。 草案同时规定,经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或者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实施执行行为而未实施或者在执行中作出的其他生效裁定、决定确有错误,需要纠正的,应当提出检察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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