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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3 第12版:以案说法 大 |  中 |  小 

非法捕猎“三有”野生动物接受惩罚+生态修复

作者:□河南法制报记者杨占伟通讯员赵伟晶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1264
  “水满有时观下鹭,草深无处不鸣蛙。箨龙己过头番笋,木笔犹开第一花。”伴随蛙鸣和木兰花香,近日,息县法院在自然保护区内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份,居住在息县临河乡某村的村民王某擅自在田地架设粘鸟网、诱鸟器等禁猎工具,累计猎捕黑水鸡100余只,并将所猎捕到的黑水鸡部分留作食用,部分贩卖给他人。为谋取非法利益,王某还从已另案判决的同村村民处收购黑水鸡共计270余只。2020年8月6日,了解到自己的行为已触犯法律的王某在亲属的陪同下,到息县森林公安局治安管理队主动投案,并自愿认罪认罚。
    经鉴定,王某猎捕的黑水鸡系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
息县检察院认为,王某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同时,王某明知是他人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还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案发至今,王某心中懊悔不已。在被告人最后陈述环节,他说:“今天,我怀着万分愧疚的心情真诚道歉,我愿意对自己的错误行为承担责任,履行相应的生态修复义务,接受法院的判决结果。”
    以往,这类案件往往只是对被告人判处刑罚,但犯罪行为造成的生态利益损害却因立法滞后而难以补偿。在审理本案时,息县法院一方面考虑到对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的制裁,综合运用刑事、民事双重手段,以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另一方面,由于王某悔罪态度良好,则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通过判处生态损害赔偿金、让赔偿人进行法治宣传等措施减轻短期自由刑,使犯罪人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承担公益修复职责,在实现审判感化、教育功能的同时兼顾效益价值。
审理结果
    最终,息县法院以王某犯非法狩猎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赔偿国家生态损害损失30000元。宣判后,王某认罪悔罪、服判息诉,并当场缴纳罚金及生态损害赔偿金,该笔赔偿金将用于修复其破坏的生态环境。
    现在,王某作为美丽乡村“环保员”,定期走门串户劝止乱捕滥猎、私挖盗采、乱扔垃圾……“这是我的义务,也是法官给我的一次宝贵机会,我要倍加珍惜,用实际行动来完成自己的‘生态救赎’!”他坚定地说。
法官说法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两高《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等一系列“环保新规”的颁布,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正顺应新时代的发展需要不断完善。近年来,息县法院践行“惩罚+修复”的理念,在突出打击重点,依法严惩严重破坏环境资源刑事犯罪的同时,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创新生态修复方式,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更为有效、适宜的方式,着力打造“以资源特色为基、以生态修复为重、以多元共治为要”的环境司法保护“息县品牌”。
   “美好生活在息县”的生态优良目标需要大家的践行和坚持。每一个看似微小的行为,都是一份对绿色、美好生活的承诺。环保行动,践行在日常生活的每一天。我们每个人都要成为环境保护的宣传者、实践者和推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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