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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2-06-13
2022-06-13 第03版:法眼观澜 大 |  中 |  小 

“关键少数”更需强化安全生产责任

作者:□李治群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863
   今年6月是我国第21个安全生产月。6月9日, 国务院安委办、应急管理部举行以“高悬法律利剑护航安全生产”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介绍近年来安全生产依法治理工作情况。
    2021年6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今年的安全生产月是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实施以来的第一个安全生产月。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今年安全生产月的主题定为“遵守安全生产法当好第一责任人”。
    应急管理部安全执法和工贸监管局有关人员在6月9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实施以后,应急管理部将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解读,并推动将“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纳入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紧扣第一责任人的法定职责,突出针对相关罚则开展广泛宣传,形成良好氛围。
    安全生产关系各行各业,关系千家万户。“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这绝不是一句口号,而是要真正落实到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工作中。从某种方面来讲,抓安全生产就是抓生产经营单位的发展。这是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一道“必做题”。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7项职责,包括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等。
    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关键少数”,主要负责人要树立这样一个观念:像抓经济效益一样去抓安全生产,切实履行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只有在思想上重视安全生产,才会在决策时加大投入力度;只有在战略上依靠安全生产,才会在管理中减少风险隐患。反之,如果思想上不重视、工作中不落实安全生产制度,就可能埋下隐患、引发事故,不仅会使生产经营受损,包括主要负责人在内的有关人员也会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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